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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研究

  

  从原告的角度看,为了确认被告构成专利侵权,原告必须将被告所实施的技术与专利技术比对。这种比对有3种结果,即被告所实施的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1)相同或者等同;(2)部分相同或者等同;(3)完全不相同也不等同。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况,被告可能构成侵权;否则就不构成侵权。从被告的角度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采用现有技术抗辩将自己所实施的技术与某项现有技术进行比对。这种比对也有3种结果,即自己所实施的技术与其所选择的现有技术:(1)相同或者等同;(2)部分相同或者等同;(3)完全不相同也不等同。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况,那么被告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否则被告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采用现有技术抗辩所需满足的前提条件可以概括为:原告已经举证证明被告所实施的技术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已经找到可以用于抗辩的现有技术,并且在被告可选择的多种抗辩措施中,只有现有技术抗辩措施最能节约诉讼成本,最能提高诉讼效益。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并不总是能够或者需要采用现有技术抗辩,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例如,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不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那么被告所实施的技术即使是现有技术也不必采用现有技术抗辩,而只需举证否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可。如果被告决定采用现有技术抗辩,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就必须找到一项现有技术并且要证明其所实施的技术与该项现有技术相同。[17]显然,完成这一任务比直接否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所花费的时间要多,并且所付出的成本要高。又如,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赖以起诉的专利权不存在或者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终止或者放弃等,那么被告只需举证证明原告没有专利权即可,而不必启动现有技术抗辩程序。由此可见,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被告采用现有技术抗辩并不符合“最能节约诉讼成本,最能提高诉讼效益”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所实施的技术已经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被告为了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可以采用专利权无效抗辩或者现有技术抗辩,也可以采用先用权抗辩。但是,此时被告有必要进行诉讼效益的分析。详言之:(1)与无效抗辩、现有技术抗辩相比,先用权抗辩最为简便,也最容易证明。采用先用权抗辩的问题是被告必须证明自己在原告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或者做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其实施的技术是合法取得的,包括自己独立研发的、依法从他人处得到的或者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否则,就不能采用先用权抗辩。(2)与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相比,无效抗辩的适用范围广泛并且能够使原告的专利权无效。但是,无效抗辩的程序过于繁琐,如果不是别无其他抗辩措施可供选择,或者不是对被告特别有利,那么其就是最不经济的抗辩措施。(3)与无效抗辩相比,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比较窄但很经济;与先用权抗辩相比,现有技术抗辩不必证明自己所实施的技术是以何种方式获得的,少了一些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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