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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研究

  

  综上所述,现有技术抗辩只能适用于一种情形,即被告所实施的技术与某项现有技术相同或者等同;否则不能采用现有技术抗辩。司法实践证明,在能够采用现有技术抗辩的情况下,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的角度看,被告就不必考虑采用专利权无效抗辩。只有在不能采用现有技术抗辩时,被告才需要考虑是否采用专利权无效抗辩措施。[14]专利权无效抗辩措施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原告的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以及其他许多情形。


  

  由此可见,现有技术抗辩不能取代专利权无效抗辩,两种抗辩措施不仅应当同时存在于专利制度中,而且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相继适用。最典型的做法是:面对原告的专利侵权诉讼,被告首先可以考虑能否采用现有技术抗辩。如果能采用现有技术抗辩并且获得成功,那么专利侵权诉讼就结束了,被告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如果采用现有技术抗辩未能获得成功,那么被告还可以在上诉程序中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利用专利权无效抗辩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15]


  

  (二)现有技术抗辩与先用权抗辩之比较


  

  为了确保专利制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专利法以专利申请日为时间点,给社会公众设立了一项对抗专利权的先用权,以维护在先实施者的合法权益。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采用先用权抗辩需要举证证明以下两个基本事实:(1)其实施技术的行为始于原告专利申请日前,或者在此之前已经做好了实施的必要准备;(2)原告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在其原有范围内。如果原告对于被告的举证不能以相反的证据予以否定,那么法院就会支持被告的主张,确认其享有先用权,被告的实施行为就不被视为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因此,先用权人所实施的技术不是现有技术,而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如果被告所实施的技术是现有技术,那么就不能产生先用权,也不能采用先用权抗辩,而只能采用现有技术抗辩。由此可见,先用权抗辩与现有技术抗辩就像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如果被告采用先用权抗辩,那么就不能采用现有技术抗辩;反之亦然。


  

  需要指出的是,现有技术抗辩的效果明显优于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一旦成立,被告就可以继续自由实施该项技术,不受原有实施范围的限制。先用权抗辩即使成立,先用权人日后实施其技术被限制于原有范围内,超出范围的部分仍构成侵权。[16]


  

  总之,现有技术抗辩与无效抗辩、先用权抗辩之间存在关联,其作用都是使被告免于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但各自的功能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不可混同。


  

  四、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条件


  

  一般而言,专利侵权诉讼就是原告指控被告所实施的技术落入专利权的有效范围,从而请求法院确认并给予相应救济的法律程序。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可以针对原告的指控采取多种抗辩措施,其中包括现有技术抗辩。根据《专利法》62条的规定,被告采用现有技术抗辩的,必须举证证明其所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而不考虑是否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同或者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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