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我们可以把立法者所面临的价值因素的冲突分为以下三类:其一是民法的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如民法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的冲突、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之间的冲突等;其二是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的冲突,如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三是主体的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如同一或不同主体之间的财产利益之间、人身利益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冲突等。只有在对社会关系中的这些价值因素进行充分、深入的认知和科学、准确的价值评价基础上,才能进行正确、合理的价值选择。民法的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正是立法中价值因素的冲突与选择之一种。
在这里,我们也要区分在立法中面临的价值因素与民法的价值的不同含义。民法的价值是民法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民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满足人们不同的需要,因此,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民法的价值做不同的分类:从满足不同主体需要的角度,可以分为民法对个人的价值、对群体的价值、对社会的价值;从满足主体不同方面的需要的角度,可以分为民法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价值、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价值;从民法对人的行为的作用角度,可以分为民法的指引价值、预测价值、评价价值、补偿价值、惩罚价值等;从民法能够满足不同的社会功能目标角度,可以分为民法的正义价值、平等价值、自由价值、效率价值、秩序价值,等等。上述所有这些都是民法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都是民法的价值。因此,民法的价值目标仅仅从民法的功能角度对民法的价值的分类,是民法价值之一种。那种认为民法的价值是公平、效率、自由、秩序等的观点是不全面的。上述民法的价值之间发生的冲突就是民法的价值冲突。对民法的价值冲突的选择活动分析的对象是民法的价值有哪些(不仅指民法的价值目标)?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如何?在此基础上进行民法价值的选择。而民事立法中的价值因素的冲突与选择是立法者在对社会生活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价值评价与选择。
二、研究民法价值目标冲突及其对立法价值选择的意义
(一)民法的价值目标的含义
法的价值目标是“法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终极追求,体现了主体对法价值的追求和期盼”。[2]同样民法的价值目标是民事法律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社会控制工具,能够满足人们的最终需要所追求的目标,也是通过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所要达到的一种社会的应然目标,如公平、效率、自由、秩序等目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首要的任务,就是进行民法价值目标的认知,即识别出我国当前民事立法应当有哪些价值目标,这些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如何?重要性程度如何?如何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中表现出来等,这是立法者进行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的基础。对民法价值目标的理解,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1、民法的价值目标具有多元性。对于民法究竟有哪些价值目标,学者们很少有完全一致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民法的价值目标是秩序,有的认为是平等,有的认为是正义与自由,还有的认为是正义、自由、效益与秩序,等等,不一而足。总之,关于民法的价值目标大致有:正义、秩序、公平、平等、自由、安全、效率、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障价值等,而且多数学者都认为法的价值目标是多元的,因为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社会控制的工具,它所追求的目标不可能是单一的,而且法律评价最终属于社会评价,社会评价标准具有多样性,又经过人们主观意识这个中介的折射,社会评价标准必然也是多样化的,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单一的,因此民法的价值目标具有多元性。
2、民法价值目标也具有一定的体系层次性。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对立或矛盾着的社会关系,并同时存在着反映这一对立、矛盾的利害关系的价值体系。一个统一的社会秩序是以各种社会价值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具有系统性,人的意识和需要也具有系统性,因此各种社会价值之间就必然存在着逻辑上的联系,法律价值目标自然具有一定的体系性。遵循法律价值的系统性,能够使民事立法者在立法时分清各个层次的法律价值的地位、作用及其关系,从而指导其进行更合理的选择。民法的价值目标的体系性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