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立法中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
李莉
【摘要】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众多疑难的价值判断问题让立法者难以选择,而对民法价值目标的研究能为民事立法者提供价值判断和选择的方向,指导立法者进行更合理的利益考量和规范设计,有利于减少争论、提高立法效率。民事立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分为三类,而民法价值目标冲突的评价与选择是其中之一。所有民法的价值目标可归结为公平和效率、自由和秩序两对既对立又统一的价值目标,在当下我国立法者应以“效率优先,兼顾最低限度的公平”;“安全优先,保障最高程度的自由”的排序作为价值选择活动的指导原则。
【关键词】民事立法;技术因素;价值因素;民法价值目标;冲突与选择
【全文】
一、民事立法中价值因素的界定及分类
日本川岛武宜先生认为:作为实用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包含着两个要素,“即赋予立法与审判以动机并决定其内容的价值判断及作为实现该价值判断的手段所采用的词语的技术”。[1](P244)据此并考察立法实践,我们可以将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面临的选择分为两类:其一是立法技术因素方面不同方案的选择;其二是价值因素层面的立法选择。立法中的技术因素是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所要考虑的将要制定的法律的形式因素,如篇章结构、体系安排、词语运用等问题。价值因素是指由民事立法者根据国家社会控制的需要所要考虑的、应当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以及与这些内容相关的,可能对立法、法律适用以及整个社会控制产生影响的诸多因素,价值因素是立法价值选择的对象。回顾我国多年的民事立法实践,不难发现,立法者面临的多数疑难问题都是价值判断层面的问题,如在合同法立法中是否要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和时如何适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争议较大的关于土地征收征用问题的立法设计、关于建筑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等;侵权责任立法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安全注意义务的适用范围等问题都属于立法中要面对的价值因素。众所周知,价值判断问题向来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深海湾,它要受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习俗、民族心理、甚至价值判断者个体的综合因素等等的影响,正因如此,面对价值因素时,立法者才会有这么多争议和困难,故非常有必要研究立法中价值选择问题的方法,而对民法价值目标的研究可以为立法中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指导。
通过对作为民事立法中的价值因素基础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民事立法中价值因素可以进行分类:民事法律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所涉及的主体不仅有个体(自然人、法人),也包群体、社会,这些主体既存在平等性,又有一定的层次性;主体的利益也很复杂,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既包括人身利益,也包括财产利益;而从民法本身的社会功能目标角度讲,民法既有最终的正义追求,又有实现宪法的平等、自由等基本价值的要求,同时还有民法自身的公平、效率、秩序、自由的价值追求。可以说,民事立法中所面临的价值因素表现出全方位、立体性的特点,并呈现为网络交叉的状态。立法中的价值选择就是对立法中彼此冲突的价值因素进行评价和选择。但是,上述价值因素本身并非不可以并存,只是在民事立法中,如果社会条件允许法律提供的资源的有限性与主体需要的无限性之间发生矛盾时,上述价值因素之间就会发生冲突,立法者就需要对彼此冲突的价值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