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及其援用
钟淑健
【摘要】损益相抵规则虽在我国立法中尚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适用该规则裁判案件。损益相抵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难点在于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因同一赔偿原因而产生的可予扣减利益的识别,以及审判实践中如何援用和指引该规则解决纠纷问题。可予扣减的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对于强迫得利情形的处理原则为只有在受害人主观上愿意或客观上将利用这种增值时方予以适当抵扣。具体案件审理中,法官不得依职权主动援引该规则裁判案件,但应当行使阐明权,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和举证责任的转移等予以指引。
【关键词】损益相抵;积极利益;消极利益;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全文】
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1]损益相抵规则是债法中普遍适用的确定实际损害范围的规则,任何因债而发生赔偿的情况下,均可适用该规则。由于损益相抵规则是损害赔偿之中回复或填补他人所受损害的基本原理应有之义,即扣除所得利益之损害始应受赔偿,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并非使其因此而反受利益,所以现代各国民法均未明文规定该规定,但在解释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时,均承认该规则[2](P310)。关于我国立法应否规定损益相抵规则的问题,历来存在争议。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从《合同法(建议草案)》至《合同法草案》第四稿,均明确规定了损益相抵规则,但1999年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又删除了此项规定。损益相抵规则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的命运与此亦有相似之处,侵权行为法的专家建议稿(注: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部分,麻昌华教授起草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杨立新教授负责的中国法学会2006年科研课题《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中均有专门的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及《中国民法典(第一次审议稿)》中对于损益相抵规则都有明确规定,但在2008年底审议的《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又删去了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最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未再规定损益相抵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