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强险条例第23条关于保险人责任限额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有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保监会出台的交强险条款规定,按受害人损失的不同性质确定保险人在相应限额内承担责任。但也有观点认为,对各分项限额应不加区分,而只在总的限额12.2万元范围内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还有观点提出,交强险条例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着重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宗旨不符,保监会据此出台的责任限额具体标准也不够合理,建议对我国目前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进行改革,分为人身损害责任限额和财产损害责任限额两项。
(三)交强险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否应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有观点认为,无论交通事故各方过错程度如何,交强险保险人都应当首先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第三人予以赔偿,而免除这一义务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但也有观点认为,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以被保险人赔偿责任为限,为解决被保险人赔偿责任尚未确定而受害人又急需救治的情况,可由保险人向受害人预付保险金,对于超过被保险人赔偿责任部分保险人有权要求返还或请求国家补偿。
十一、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问题
目前,各地基层单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频发,矛盾尖锐,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理想方式在此类案件中却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从实践反映,导致“调解难”的主要因素有保险公司对其各分支机构授权限制太死,调解方案报批程序复杂、周期太长等。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联合起草了《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解若干问题的意见》(讨论稿)(以下简称《意见》),拟于近期下发全省。《意见》中对统一赔偿标准、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下放调解权限、多方共同参与调解、诉调对接等问题分别进行了规定。与会者一致认为《意见》的出台对于妥善化解保险合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势必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有代表提出,希望此次《意见》的出台能够对保险公司对各分支机构授权限制太死问题有所突破。也有代表提出,司法尺度不统一也是造成保险纠纷案件“调解难”、双方当事人争议大的原因之一,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问题上,有些法院采用分项限额判法、也有些法院采用“一揽子”判法等,希望法院系统日后能够统一司法尺度。还有代表提出,希望法院系统与保险业界日后能够建立常规的沟通机制,多举办此类交流活动,对保险纠纷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讨论、共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