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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二)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


  

  1.被保险向保险人索赔的诉讼时效


  

  有观点认为,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为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最终确定之日。但也有观点认为,被保险人的诉讼时效应自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之日起计算,而受害方与被保险人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的期间则构成被保险人索赔诉讼时效的中止。


  

  2.受害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诉讼时效


  

  有观点认为,受害第三人直接索赔权诉讼时效应取决于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索赔时效,两者应当一致。但也有观点提出,一般人身损害纠纷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保险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按照前一观点,可能出现延长人身伤害受害人的诉讼救济时效的现象,不利于督促受害方尽快行使索赔权利,因而需要对上述三个诉讼时效制度进行重新梳理。


  

  九、关于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应否作为其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问题


  

  有观点认为,申请理赔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理赔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允许被保险人未经申请理赔就可以起诉,既会打乱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也会导致本不存在的矛盾纠纷大量出现,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稳定,因而应将被保险人申请理赔作为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十、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虽然新《保险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商业保险而不包括交强险在内,但考虑到交强险也属于保险合同的一种,且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争议问题,因而本次论坛也一并将其列入讨论范围。


  

  (一)交强险条例第22条关于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下免责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有观点认为,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的“财产损失”应作狭义理解,保险人对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则不负责任,但仍应对受害人因人身伤亡造成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损失负赔偿责任。但也有观点认为,上述“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包括人身伤亡产生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在内,保险人仅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对其他费用均不存在垫付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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