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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一)受害第三人向保险人直接索赔权的行使


  

  有观点认为,对新《保险法》规定的两个限制条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应从宽把握,对于受害人直接以被保险人、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一般应予受理,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可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审理确定。但也有观点认为,赋予受害第三人向保险人直接索赔权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对新《保险法》第65条规定的两个限制条件应严格把关,其中的“赔偿责任确定”应当要求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赔偿责任进行确定。


  

  (二)受害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双方的保险合同纠纷(包括商业险和交强险在内)能否在同一案件中处理


  

  有观点认为,受害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和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应当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这样既有助于减少诉累,也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而且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并不排斥在同一诉讼中处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纠纷。但也有观点认为,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诉讼中一并处理。还有观点提出,两者不宜在同案中处理,但基于两案的密切联系,应分别立案而由同一个合议庭同时处理。


  

  八、新《保险法》中的诉讼时效


  

  (一)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有观点认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应自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日起计算,但多数观点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应取决于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还有观点提出,虽然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但因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引入英国保险实务中的“红线条款”,即在保险合同中增设提醒被保险人注意保全其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款。另外,还有观点建议重构我国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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