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关键词】新
保险法;疑难问题
【全文】
2010年10月18日-19日,在新《保险法》施行1周年之际,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主办,广州市法官协会、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承办的“新《保险法》适用论坛”在广东佛山举行。来自广东各级法院、广东保监局、各驻粤保险公司160余名代表及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论坛。论坛围绕“新《保险法》适用”这一主题展开,共收到200多家单位的441篇论文。现综述如下。
一、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一)保险人收取投保单及保险费行为对保险合同成立及效力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应视为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作出承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但也有观点认为,对此情况应区别对待,如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条件而不愿意承保的,应认定保险合同未成立,如保险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条件的,则应认定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还有观点认为,可以对保险人规定(或双方约定)一个合理的审核期间,保险人在法定期间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保险人承诺、合同成立。
(二)保险人未支付保险费或支付部分保险费对保险合同成立及效力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费的交付与否对合同成立与否并不构成影响,除合同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费交付与否对合同生效与否也不构成影响。但也有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不同,投保人交纳保费不仅是普通意义上的合同主要义务,更是保险行业能够正常运营的基本前提,因而保险合同应自保费交纳之日起才告生效。
另外,有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而投保人只交纳了部分保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按投保人已交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但也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视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