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了二十余年。这么长时间,社会环境、法治环境已经有很大的变化,加上行政诉讼中我们积累了很多丰富的经验,所以现在应该是修改的时候了。从《行政诉讼法》本身来看,修改的重点比较多,但是《行政诉讼法》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它的司法解释相对较多,行政诉讼中的很多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已经获得解决。然而,毕竟司法解释的层级相对较低,影响力也有限。因此,如果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可以将司法解释中成功的经验吸收到法律中,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目前的关系是公民自由选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诉讼。其实现在要想解决的一个大问题是,行政复议以后再提起诉讼,是否应由复议机关当被告?现有的规定是复议机关改变行政行为的当被告。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一个角度是,不论改变还是维持,行政复议实质上都是复议机关的行政行为。但是立法当时的顾虑是,如果都由复议机关当被告,可能导致管辖法院相对集中。例如,北京市公安局对各公安分局的行为作出复议决定,如果都是复议机关为被告,那么此类案件将集中于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在西城区)。这就涉及司法资源的配置、均衡问题,所以立法设定是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这是一个方面。另外一个角度是,把行政复议视为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一个阶段。也就是说,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看成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个总的体系,在体系内,行政复议做出决定后,性质上类似于法院体系的一审,这样,即使当事人不服再提起诉讼,也就相似于进入法院的二审,不可能把争议解决机关作为被告。当然,这个前提是行政复议必须是公正的,可以作为司法的第一个阶段来看待。这是行政复议和诉讼衔接方面比较大的一个问题,都还在研究。此外,由于行政复议比行政诉讼有更宽的范围,这部分能不能也纳入诉讼,都是还在考虑的衔接问题。
现在比较集中考虑《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是因为这两部法律所处法治环境与立法当时变化较大,实践需要制度进一步完善。此外,纠纷和矛盾是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的,只有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法治的途径确实能够很好地解决行政纠纷和争议,国家和社会才会更加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