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新发展

  

  从条文来看,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更多考虑的是如何进行监督,而在程序公正的设计方面稍有欠缺。正常情况下,行政机关与公民发生的行政争议,大多数都会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复议受案数量应该远远超过行政诉讼。这是因为行政复议具备专业力量强、简便、不收费、效率高、范围广等优点,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问题,却是世界各国在发展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因为这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因此,在此次《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准备中,我的一个观点就是首先要在制度设计上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以吸引公民选择行政复议来解决行政争议,由此,把行政复议建设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希望大部分行政争议都能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少数解决不了的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研究其他国家的经验,以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和美国的行政法法官为例。从现在的发展来看,英国的行政裁判所越来越向司法体系靠拢,在普通法院之外形成专门解决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判司法体系。而美国的行政法法官虽然处于行政系统内部,但也不断地向公正的制度构建前进。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的发展史,从审讯官到行政法法官,行政法法官的奬惩任免统一由州人事局管理,再到行政法法官的集中使用(成立行政法法官办公室,形成独立的体系),实质上就是不断增强行政法法官中立性和公正性的历史。公正性不仅是实质上的确实公正,而且应当是人们「看得见的公正」,要在形式和程序上体现出对公正的保障,能够为人们所信任。


  

  所以,行政复议法如果修改,要把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必须进一步改善行政复议制度,完善行政复议的公正性的形式和实质,获得更多人对行政复议的认可和信任。目前,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虽然还没有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但我们还是可以先做各种准备。


  

  《中国法律》:我们知道您在研究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2011年已经召开了两次研讨会,您是否可以谈一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是否与《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工作有所衔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