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行政程序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一直是行政程序立法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处理直接涉及行政程序法典实际发生效力的范围。您怎么看这二者之间的关系?
应松年:行政程序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国外有一种做法是这样的,把行政程序法典规定为一般法,其他单行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那末,如果单行法的规定与法典的规定不一致,适用单行法的规定,而不适用统一法典。这样处理的结果是越来越多的单行法规定程序性规则,最后几乎把行政程序法典架空。国外也已经发现了这个问题。
我们现在的思路是:把行政程序法典定位为基本法,就是说,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是最低限度的公正行政程序制度,是公正程序的底线,是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规则。单行法律规定的某些具体制度可以与行政程序法典不一致,但是不能突破行政程序法程序公正的规则底线。思路是这样,但具体操作并不容易。目前的架构是以程序的公正、公开、参与、效率为核心,设计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典的条款,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这些基本规定,但在与行政法典的底线要求不相抵触的情形下,单行法律可以根据需要做具体或补充规定。比如行政决策,必须要有统一的基本程序规定,如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公开、公众参与等要求,这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具体到特定的部门或地方,可以有更加细致的规定。行政程序法典与单行法大致就是这样一种关系,这样既不至于束缚地方或部门立法的积极性,也不至于把行政程序法最后架空。
《中国法律》:如果说行政程序法规定的主要是行政行为的事前事中程序,那么《行政复议法》是否可以看做是对行政行为的事后救济?听说《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在紧锣密鼓地准备,您能否谈一下该法修改的方向?
应松年:《行政复议法》在1999年颁布,同年10月即开始实施。对于《行政复议法》,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把行政复议看做是解决下级行政机关与公民发生争议的渠道,从这个方面,对行政复议的首要要求就是公正。任何解决纠纷、矛盾的机制,其核心和灵魂是公正。二是将行政复议视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但这是一种特殊的监督,它必须通过公民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请求裁判,因而对上级行政机关而言,是一种被动的监督,行政复议制度是这二者的结合。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实施监督。复议机关处于居中裁决的地位,因此,行政复议在某种意义上带有司法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