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前面提到,早期对行政法律立法的考虑是先制定行政处罚法等四部法律,再制定行政程序法,这个过程已经延续了很长时间。
到现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已经实施多年,两部法律分别就行政机关对公民作出不利行为和授益行为建立了正当程序规则。已经进入审议阶段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也制定了专门的程序性规则。可以说,几部重要的行政行为的单行法律中都有程序上的规定。然而,我们仍然需要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因为其他一些没有立法的或者虽然有立法但却没有程序规定的行政行为,缺少法律上的程序规则约束。此外,对于行政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比如管辖权争议)以及一些特殊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比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实践中不可能做到单独立法又无法归入其他单行法律中,这些问题都可以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中一并解决。这是各个国家共有的一个经验。因此,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非常必要。可以说,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体系的一个基本法。
目前来说,行政程序法进行了多次起草,对一些单行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已经比较成熟,但综合来看,我们起草的法典化的行政程序法跟实践的结合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央立法遇到困境的时候,地方上开始考虑先行制定行政程序规定。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作为全国第一部地方性行政程序法规顺利出台。湖南省所进行的行政程序制度立法探索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湖南行政程序规定》把单行法里面规定的一些程序和单行法里面没有规定的程序综合起来,形成行政程序法典(当然是地方性的),开创了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先河。
第二,作为地方立法,《湖南行政程序规定》跟实践的结合比较紧密,可以看成是法典性行政程序立法在地方的试点,其意义超越了一个省的范围,也为国家层面的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作出了贡献。
现在来看,除了湖南以外,已经有好几个省级以下的地方进行了行政程序的立法工作,这些都为中央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使将来全国性的行政程序立法能够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可实施性。国家层面的行政程序立法,我们也还在努力,现在正在做的是把地方上已经取得的法典的经验,以及各个单行法的经验,再参考其他各方面,希望在现有的基础上,做的更完善一些。关于中央立法,可以考虑的一个途径是,先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时机成熟以后再上升为法律。行政程序规则的情况基本上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