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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视野下的《预算法》修改

  

  3.强化人大的监督作用


  

  预算制度是公共财政的核心,而公共财政就是「取众人之财、为众人之用」,其要求建立民众利益要求机制,由其选出的代表组成人大会议及人大常委会来制定财税法律,通过预算案,使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公开、透明。因此预算公开,要求人大对预算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有力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权应该是全方位的,包括审查预算草案、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对决算的审查监督三大方面。现行预算法制度中,虽然也有对人大监督的规定,但实践中的运行效果不甚理想。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会期短、议程多,政府提交人代会审查的预算草案报告过于笼统,没有「款」、「项」、「目」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在支出中常常可以看到「其他」、「特费」之类含糊的项目,造成「看不清」的问题,使人大代表们难以对预算草案进行深入审查。另一方面,预算草案的专业性,可能使人大代表无法理解某些内容。这两方面因素直接导致人大对预算活动的监督难以收到实效。这个要求我们,也需要更新相关的配套制度,如预算报告的形式等,方能更好实现人大的预算监督权力。


  

  4.有效规范预算公开与国家秘密的边界


  

  预算公开制度,既涉及到对立法机关的公开,也涉及面向全社会的公开;应当在预算法中体现政府部门的自我监督、民众监督、媒体监督和人大监督一起,构建对政府预算活动的多维监督机制。本次预算法修改草案确定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预算、决算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原则。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将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纳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的范围,然而其未对预算公开的具体范围、程度和方式加以规定。这导致在现实中,预算公开的实践情况并不理想。这也是立法机关考虑在预算法中规定预算对全社会公开的初衷。一般认为,预算面向全社会的公开,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预算所依据的背景材料、说明、解释的公开;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变更和决算的过程公开;批准的预算内容公开;预算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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