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通过预算法修改,控制政府权力。一个不受预算约束的政府很难说是一个法治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的实质便是要控制政府的行为,对政府权力的控制,首要便是强调预算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需要通过公开、透明来规范预算权力的行使,进而规范政府财政活动。因此,本次预算法修改,格外注重对预算公开相关制度的设计,有意识地强化人大的预算权力。
其三,预算法的修改应当符合客观需要。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通过施行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在组织预算收入、进行预算支出和加强预算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法制定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体制因素以及利益调整难度大、观念障碍较多,若以现在的眼光审视,该法的立法、执法水平相对较低,计划经济色彩过浓,且使我国当前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得不到足够的法律支撑。因此,在肯定《预算法》历史意义的同时,对其修改也迫在眉睫。
2.预算法修改的过程价值。即修改预算法这个过程本身,所应彰显的价值目标。
预算法是最重要的民生法律,吴邦国委员长曾经强调,涉及民生的法律应当公开听取社会的意见。这便是近年来人大立法时所表现出的新特点——「开门立法」。这种强调公开性、透明性的立法模式,能克服以往部门立法出现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弊端,并推进立法环节的民主法治建设。因此,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体现我国立法的民主、公开和透明,本身即是一项重要的价值追求。
在「开门立法」的过程中,能彰显党和政府化解复杂社会矛盾和重大社会问题的极强的自信心。预算法是有关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管理的法律,这些都是时下民众最关心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也是复杂社会矛盾和重大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因此,我们相信,国家有关机关一定会坚持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则,通过各种途径听取民众的意见,使修改后的预算法成为良法,实现国家的良法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