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视野下的《预算法》修改
刘剑文;侯卓
【关键词】公共财政;《
预算法》
【全文】
《预算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民生法律,其修改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011年11月16日,国务院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叩开「预算国家」之门。随后,2011年12月下旬,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一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本文拟就预算法修改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谈点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一、预算法修改的价值和目的问题
一部法律的修改,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和解决哪些问题,通常是通过修法的价值和目的来实现的。如果缺乏一定价值和目的的指引,修法过程便可能出现盲目性和无效率性。预算法的修改,也不例外。
(一)预算法修改的价值
在法理学上,价值可以分为目的价值和过程价值两种。
1.预算法修改的目的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预算在公共财政中具有重要地位,需要通过预算法的修改,来为公共财政的建设奠定基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协调和制衡,是宪政理论的基本出发点;而在宪政体制下,财政问题的实质是公民财产权与政府财政权的互动。财政本身即是以公共权力进行的资源分配,近现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更是要求财政具有公共性的特征。预算制度在公共财政中发挥重要作用。预算是公共财政的运行机制或基本制度框架,公共财政是建立在现代预算基础上的财政制度,预算则是制度意义上的财政,由此可见预算法律制度在公共财政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因此,我们需要在预算法修改的过程中,注意遵守公共财政的各项基本要求,如财政民主、财政法定和财政健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