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星与火星的涅磐:法律与文学运动在中国的发展之畅想其实在中国,至少自1990年代以来, 法学界就己经有不少学者以不同的学术进路和言说方式触及到了法律与文学这一交叉地带。但我以为其中有两个里程碑式的人物不容忽视。其一是冯象,他对中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主要有两大贡献:一是他提出了“作为法律的文学”,二是扩展了“通过文学的法律”这一领域。[7]其二是苏力,他的贡献在于他借用中国特有的并为国人悉知的文学文本——元杂剧,依据中国特定的法律语境对西方的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方法、理论模型和价值取向作适当调整,然后凭着对文字、细节和文本语境及事件语境的高度敏感发现其中的中国问题;更在于他有着打破中国学术依附于西方的僵局,建立中国独有的学术的气魄和努力。但是,冯象和苏力都只是中国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开山泰斗,他们终究是要被超越的。也只有超越了他们,中国才有望一日可以成为法律与文学研究运动的中心。相信这也是他们所期盼的。对于这一点,光有勇气和信心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大量涌现这样的人才,至少有很多这个方向的努力(读书、读好书、会读书)。无论是波斯纳、詹姆斯·伯艾德·怀特,还是冯象、苏力,他们本身都有着良好的文学和法律双重背景的训练(除了苏力不是文学系科班出身外)。水星和火星相撞了,但涅磐发生在何处?至少今天还是未知。明天属于谁?属于在今天为之做出准备的人。
【作者简介】
朱冠群,单位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注释】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9页。沈明:《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原载于《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第310-322页。
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492页。
冯象:《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29页。
比如冯象就在其《木腿正义》中的《法律与文学》(代序)中表述过此种观点。
刘晗:《超越“法律与文学”》,原载于《读书》,2006年第12期,第136-143页。
值得注意的是,苏力在《复仇与法律》中所使用的论证方法。他将对复仇的论证分成几个递进的层次,在论证过程中不断地增加新的变量。他先是建立简化的理论模型,抽去赵氏孤儿报仇案中的大量事实情节,将复仇作为一种个体间的现象,从生物本能出发谈复仇;接着发现影响复仇的人文因素,具体讲是文化因素;再将复仇扩展为一种群体性活动,加进了族群考虑,再后来把复仇看作一种制度,讨论了支撑性或辅助性的复仇制度——门人食客,此时程婴和公孙杵臼的意义才显现出来。
“一是,主要基于中国的经验,特别是1966——1976年间‘文革’的经验,他实际上提出了‘作为法律的文学’,即作为社会控制体制一部分并与‘正式’法律制度互补的文学的道德教化作用。其二是,同样基于中国的、但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的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他大大扩展了,事实上也有可能重构,目前由美国学者研究界定的‘通过文学的法律’这一次领域。”(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