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围绕文学文本研究法律的很大益处就在于文学文本的开放性。由于政治责任和政治影响力相对小很多,文学可以设计解决法律问题的多种方案,通过阅读和分析这些作品,我们可以让脑海中储存更多的思想图式(thinking schema),从中获得处理真实问题的灵感。此外,在冯象看来,法律故事承载着道德和政治标准,如果用其指导法律家处理日常生活中具体的伦理和政治问题,就必须设立意识形态化的标准,而这与支撑市场资本主义法治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之间有着无法消解的张力[4]。我个人觉得,这是由于对文学中的法律定位期许过高而导致的偏见。我们完全没有必要追求在真实法律生活的每个细节上都体现法律故事中蕴含的道德和政治标准,自由不仅是资本主义法治的诉求,社会主义法治也喜爱自由,因此,我们应该抱着一种大局意识来看待文学中的法律体现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在此处,我们要的是树干而不是树叶。
三、水星与火星再生的进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研究方法就总体而言,目前我国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要么是纠结于概念游戏和抽象推理中,要么是沉溺在纯粹的法条分析中,然而更大的问题是研究视角偏于狭隘,仅就法律谈法律。而美国早已兴起了法学与多种学科相融的交叉学科研究,比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等等,法学研究不断汲取着其它学科的优秀的研究方法。而法律与文学运动正是靠着先进的理论进路这双翅膀,不断高飞,水星和火星要再生了,冥冥之中,一支凤凰正在孕育。限于篇幅,笔者仅在此讨论文学中的法律的研究方法。从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一书中,我们不难发现,他在分析文学故事时,广泛应用了形式主义、“新批评”、哲学阐释学、接受美学、读者反应理论等文学批评理论,除去作者的种种引诱,冷眼旁观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和情节。与此同时,他淳熟地运用了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知识,在具体的历史语境和广阔的社会科学背景下考察文学作品。苏力也是如此。
另外,二人都坚持实用主义的态度,并承认人的弱点,在制度背景下考察人物的过错(这与中国传统中把人物过错几乎全归咎于个人瑕疵不同),他们都力图表明在强大的制度面前人是多么地脆弱无力。更为难得的是,苏力通过进入西方文本并用儒学解释西方文本,进而从知识上和心气上建构了中国法学学术的主体性地位[5]。但是,我们也会发现,与波斯纳相比,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一书建构色彩过浓。我觉得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一书更像是个人的阅读笔记,想到哪儿就写到哪儿,很大篇幅是在阐释文学本身,其中的法律意味并不是那么强烈;而苏力的文章偏学术性,在苏力这儿,元杂剧是阐述法律及其他与之相关的社会科学理论的案例。比如,在对《赵氏孤儿大报仇》的讨论中,苏力并没有首先直接进入戏剧文本本身,而是用了数页的篇幅阐述了其关于复仇的一般理论(比如报复与复仇的区别、复仇的制度化等),文本的分析仅是他理论的论证材料,所以他只是零星提及,并且在文章的结尾部分,他还集中谈了对目前主张中国废除死刑和减轻刑罚的看法。[6]也许这是因为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范式还处在初创阶段,与波斯纳写作目的不同,苏力身上多了一份开创中国法学理论研究新视域和新方法的重担。此外,有些人会有这样的疑虑:从法律的角度阐释文学作品,会不会出现过度解释的问题?对于此问题,我比较赞同的是作者已死理论。从文学作品发表的那一刻起,它就脱离了作者,成为了读者的产品。大家都知道,一千个人心中有一个千个哈姆雷特。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可以一千个法律人眼中有一千个安提戈涅、一千个赵氏孤儿、一千个窦娥、一千个包公等等?我们做法律与文学研究追求的不是理论的永恒正确性,而是其对现实生活的指导意义。如果非要追求文学文本的原旨,那么我们干脆别读书了,尤其是别读经典了,因为只有作者自己最清楚到底这些文本想说些什么,而我们永远无法成为作者。实用主义不等于功利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