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尽管法律越来越走向专业化,与之相配套的法学研究取得了璀璨的业绩,法律文本有了自己的一套法言法语,人们不断强调法律是一项技术。无论是普通的法律文本(比如合同、判决书等等),还是比较正式的、承载着大量法律规则的制定法文本,人们在制作过程中,都尽量使用去感情化色彩的词语和表达方式,使其看起来中立、超然。可是,法律文本终究还是文本(一种通过文字将思想表达在纸面上供他人理解的事物),因此,它不可能像数学或物理公式那样,它要追求语言美,要注重修辞。法律的变化(尤其是猛烈迅速的变化)常常并非由于针对理性智识而展开的论证而发生,而是由于可能引发“皈依”或格式塔转换的言词冲击力而发生。[2]
另一方面,反对者们从目的论、权力论、利益论等方面入手,驳斥文学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上的可资借鉴性。比如说,解释是相对于目的的,不同的解释对象提出的解释问题是不同的,法律与文学分属于不同的学科,二者的天然属性和社会功用不同。文学解释属于个人活动,而现代法律解释离不开国家权力的认可、包容和支持。但是,退一步讲,即便在法律解释上对目的、权力、利益的考量要大于对解释本身的考量,那么我们每个人至少还有个最后的精神家园——自我的内心吧,在文学解释担当“反叙事”的角色、反衬法律解释的“理性”和“科学”[3]时,我们每个人难道不会有内心受到一些情感(即使理智告诉我们它们政治不正确)的冲击的时刻吗?
其次,我想来谈一下研究文学中的法律的可行性。文学的介入,可以使法学研究摆脱抽象思维的陌生,可以让人们借助具体故事来理解法律的一般问题,具体的情境可以让人们感到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真实存在。也许这时有人会说,文学故事都是虚构的,怎么可以用它来理解真实的法律问题呢?实则不然。文学文本在事实问题上是有一定正当性的。我们完全可以透过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法律与社会。
第一,很多文学作品都是纪实文学,虽然有些许改编,但是还是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生活的。我们不能要求太苛刻了。什么是真实的?从哲学上看,我们对过去发生的事情的描绘永远不可能等同于事情的真实情形。因此,证据法学上才有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分。我们读者自己有一双明亮的眼睛,可以凭借自己的生活阅历和智识储备区分文学作品中的真实成分和虚构成分。
第二,在做法律与文学研究时,我们关注的焦点是事件表现出来的普遍理论意义和其中影射的生活中的逻辑关系,而不是文学作品中的支言片语是否真实发生过。而文学,尤其是经典文学,其重大特色之一就在于反映了超越时空和地域限制的普遍道理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