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
——水星与火星的相撞
朱冠群
【摘要】1973年,詹姆斯•伯艾德•怀特教授拟写的名为《法律的想象》一书,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正式起步。迄今为止,法律与文学仍然没有形成严格的学术范式和理论体系,至多只是一个研究的“场域”,或者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新的路径。本文笔者先是分析了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可行性,接着讨论文学中的法律的研究方法,最后讲述了关于法律与文学运动在中国的发展之畅想。
【关键词】法律;文学
【全文】
一、引言在普通人眼中,法律是整个社会普遍理性的代表,而文学则处处洋溢着个人的跌宕起伏的情感。法律来自水星,冷静超然;文学来自火星,激情澎湃。两颗不同的行星在各自的轨道上相安无事地转动着,日子一天天过去,似乎永远都是这样:法律就是法律,文学就是文学,二者毫不相干。但是,突然有一天,水星和火星相撞了:1973年,在中国还自我陶醉在风风火火的文化大革命中时,大西洋彼岸的国度里却出版了一本由詹姆斯·伯艾德·怀特教授拟写的名为《法律的想象》一书,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正式起步。与自然界的行星相撞的结果迥然不同,法律与文学的碰撞没有使彼此毁灭,而是相互促进了彼此的发展,二者相得益彰。 历史常常不按人类思考的逻辑发展。在迄今为止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史已经印证了这一点。想当年,法律与文学的劲敌——波斯纳,如今却成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领军人物(这一重大逆转除了表明波斯纳本人有着极高的学术开放精神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法律与文学结合的天然魅力之强大)。作为一名中国人,我期待的是在法律与文学史上发生第二次反逻辑现象:法律与文学在东方开出奇葩,即未来之中国学界,超越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老家——美国,成为这一研究领域的翘首。
二、水星与火星相撞的条件: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可行性自法律与文学运动兴起以来,一直有不少人声讨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合理性。常见的观点是:文学以情为本,具有神秘性、模糊性, 而法律是行为规则,追求明确、稳定性;文学追求个性化, 总爱冲破既定规则的约束, 而法律是公意体现,追求普遍性, 强调既定规则的稳定性;乱世和盛世都可产生优秀的文学作品, 而法律能真正发挥作用只能在太平盛世。其实,这仅仅是粗浅的表面现象,带有严重的笼而统之的意识形态化的批判倾向。作为法律人,我不敢在此发表有关文学在法学研究的影响下取得的种种进步的高谈,而仅试图从法律与文学研究的领域出发,作一番分析,去发现法律与文学运动兴起的合理性。虽然我们无法掩饰其中的一些缺陷,但世界本来不就是没有完美无缺的事物吗?所以我们的目标是追求现有条件下的最优解,而并非永恒正确的答案。尽管苏力教授和其他人曾将法律与文学运动分为四大分支: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 )、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和通过文学的法律 (law through literature),并就此作出了细致的分析阐释[1],但我还是比较喜欢相对粗略的两分法:作为文学的法律和文学中的法律。其中,作为文学的法律主要研究如何将文学文本的写作、解释方法应用到法律文本的制作、分析和法律规则的解释和使用中。而文学中的法律主要研究文学作品中所反映的一般法律问题,着眼于其中的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首先,我想分析一下研究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