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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认定标准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弥补了单纯的公司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地防范了不法分子利用公司法人的合法形式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承担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的丰富了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


  

  公司人格否认虽然从形式上来看,表现为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让公司股东直接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从实质上来看,并非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根本否定,而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的修正和补充,其目的是为了使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效果是令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这个制度变得非常完整,成为中国《公司法》在世界公司法制度中一个最独特的创新”。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的条件、注意事项和表现形式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的条件:


  

  1、有适格的主体,即公司法人必须事先取得独立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之否认是以具有法人地位为前提。“无人格,自无否定之必要”。


  

  2、 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3、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不正当行为,客观上损害了法人之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亦即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无损害,则无救济。”


  

  4、滥用独立人格的不正当行为与债权人的利益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


  

  5、该制度必须在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之债权人的债权时才能适用。


  

  因此,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必须严格把握界限,注意两点: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特定的法律关系,不得扩大,也不能适用其他场合,个案判定,由法官自由裁量。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滥用法人人格地位的恶意股东,对于善意股东没有任何影响。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表现形式,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严格掌握的原则,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至于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形式,笔者从理论角度列举6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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