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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认定标准

解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认定标准


常大鹏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认定标准
【全文】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该制度发轫于上世纪初,由美国率先提出,是指为阻却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给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即由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或制度。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


  

  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该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要求公司财务独立、责任独立、存续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独立、人事独立、业务独立,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提升股东投资热情、繁荣社会经济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股东有限责任又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当股东投资于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合理化经营,部分股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以公司为工具,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一些不当行为使公司法人格丧失独立性,使公司成为它的附属,致使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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