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刑事法律领域,特别是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上,国有企业的内涵非常狭窄,仅现定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2005年《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规定,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属于典型的国有企业,企业内从事公务的人员无疑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只有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从事公务的,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他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国有工作人员。可见该一系列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与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属性上是区别对待的——国有企业仅指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
上述司法解释对于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人员犯罪是否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也给出明确意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管理人员,除非有国资委或国有企业(100%持股)的任命,否则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相关职务犯罪,如国有企业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当然,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法官也没有完全按照《纪要》规定执行,也出现有些法院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认定为国有企业,进而其中工作人员(未得到国家任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例。
北大方正作为北京大学的校办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这一问题上,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1、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法律法规对校办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校办企业资产股权管理进行单独规定的文件,只能根据高校的事业单位性质适用相关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中的规定:“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所以高校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包括股权转让,并不适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而主要受到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为核心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法律体系的约束,即校办企业的股权转让须走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