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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界定及校产管理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对《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的解释问题,涉及具体经济活动中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财政工作涉及的企业分类不宜作为《刑法》“国有公司、企业”的具体解释依据。


  

  因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财政部认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


  

  二、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于2003年7月4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


  

  该文件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同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中也明确定义,“本规定所称国有单位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事业单位等”


  

  由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认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单位)是指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中提到:


  

  “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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