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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界定及校产管理

国有企业法律界定及校产管理


常大鹏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界定;校产管理
【全文】
  

  改革开放以前,国有企业被称为“国营企业”,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首次采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称谓;1988年正式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采用了“国有企业”的称谓。


  

  虽然“国有企业”一词在我国广泛使用,但到目前为止,只有1998年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对“国有企业”进行了明确定义。《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根据该规定,中国的“国有企业”仅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企业,不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但是,由于《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出台时间较早,且中国的经济发展迅猛,严格执行此定义已经无法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无法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所以实践中,很多权威部门认为国有控股企业属于“国有企业”的范畴。


  

  一、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中提到:


  

  对 “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


  

  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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