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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体制与法治前景

  

  政法体制的形成,有历史和现实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与执政党的政治哲学有关。1988年执政党十三大做出进行政治改革的决定,撤销政法委员会是进行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众所周知,政治改革因随后发生的政治风波而中断,这项改革没有进行下去,政法委员会重新设立。这里面有个非常敏感也非常棘手的难题,那就是如何处理执政党和政府的关系。政法委员会在1988年短暂撤销,是党政分开的政改思路指导下的结果,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实现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权问题,除了在党内设立一个职能部门领导政法工作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可以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权的途径。


  

  政法体制中的机关都是法治建设中极为关键的部门,特别是检察院和法院,是法治建设重点领域,也是维护法治建设成果的最为重要的部门。在法治国家中,法院具有崇高的宪法地位,实际上也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是和行政部门平级的国家机构。但是事实是,处于政法体制中的法院没有得到在法治国家中理应具有的崇高地位,相反,法院在政法体制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法院受到政法委员会的制约和领导,另一方面,在政法体制中,作为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之一的警察部门占据上风,法院往往不得不甚至甘愿屈服于警察部门,因为政法体制中,警察部门的首长往往兼任政法委员会的第一负责人。


  

  在过去,政法部门的主要任务在于通过强制手段维护社会稳定,执政党的实际考量,警察权本身的属性和警察系统在维护稳定中的突出贡献奠定了其在政法体制中的地位,司法权的属性和司法过程反而使法院成了以效率为核心的警察系统在维护稳定过程中一个碍手碍脚的东西了,其地位低下也就是意料之中了。


  

  但是,时代发生了变化,国家任务也发生了变化,政治理念也有很大进步,公民权利观念进一步萌发,但是,传统的政法体制并没有因情势的变化而发生改革,还是坚持原来的模式。这种状况使得警察权主导的政法体制极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今,政府除了要承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更加注重法治建设,要更加注重民主诉求,要更加注重人权的保护。在此背景下,法院的地位上升,司法权的重要性增大,继续维持传统的政法体制不变还是对其作出改革,已经是一个比较紧迫的问题了。


  

  若继续坚持传统的政法体制不变,只是在政法体制内部进行法院的改革、警务改革,可能并不能改变传统政法体制已经不适应法治国家建设这一根本问题。为此,有些人已经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比如法院和检察院的上级党委领导下级党委的垂直领导体制,这其实对党的领导没有损害,反而会有利于法院和检察院真正独立行使职权,无疑对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里仅举一例,还有很多理论和技术性的问题需要解决,则非我等所能解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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