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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体制与法治前景

  

  在过去,政法部门的主要任务在于通过强制手段维护社会稳定,执政党的实际考量,警察权本身的属性和警察系统在维护稳定中的突出贡献奠定了其在政法体制中的地位,司法权的属性和司法过程反而使法院成了以效率为核心的警察系统在维护稳定过程中一个碍手碍脚的东西了,其地位低下也就是意料之中了。


  

  但是,时代发生了变化,国家任务也发生了变化,政治理念也有很大进步,公民权利观念进一步萌发,但是,传统的政法体制并没有因情势的变化而发生改革,还是坚持原来的模式。这种状况使得警察权主导的政法体制极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今,政府除了要承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更加注重法治建设,要更加注重民主诉求,要更加注重人权的保护。在此背景下,法院的地位上升,司法权的重要性增大,继续维持传统的政法体制不变还是对其作出改革,已经是一个比较紧迫的问题了。


  

  若继续坚持传统的政法体制不变,只是在政法体制内部进行法院的改革、警务改革,可能并不能改变传统政法体制已经不适应法治国家建设这一根本问题。为此,有些人已经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比如法院和检察院的上级党委领导下级党委的垂直领导体制,这其实对党的领导没有损害,反而会有利于法院和检察院真正独立行使职权,无疑对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里仅举一例,还有很多理论和技术性的问题需要解决,则非我等所能解决的了。


  

  政府的警察职能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传统上被看作是专政工具,因其不言而喻的重要性,执政党组织内部设立专职指导、协调、监督以上三机关的政法委员会,具体贯彻执行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以上三机关在党的政法委员会的指导协调监督之下工作,这三机关的工作称之为政法工作,其工作人员称之为政法干警,因此,这种体制可称之为政法体制。


  

  在政法体制之中,警察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形成职能分立的态势,需要说明的是,只是职能分立,权力并未分立,权力集中在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员会集警察权,检察权和司法权于一身。政法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实行权能分治的模式,警察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是政法权力的具体执行机关。


  

  政法体制在建国后几经变迁才发展到今天这个模式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变迁是1988年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党内职能部门政法委员会,决定成立政法领导小组,但是1990年又恢复了党的政法委员会。而且其权力进一步扩大,所辖机构几乎囊括了整个具有强制执法权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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