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体制与法治前景
张伟军
【关键词】政法体制;法治前景
【全文】
政府的警察职能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传统上被看作是专政工具,因其不言而喻的重要性,执政党组织内部设立专职指导、协调、监督以上三机关的政法委员会,具体贯彻执行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以上三机关在党的政法委员会的指导协调监督之下工作,这三机关的工作称之为政法工作,其工作人员称之为政法干警,因此,这种体制可称之为政法体制。
在政法体制之中,警察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形成职能分立的态势,需要说明的是,只是职能分立,权力并未分立,权力集中在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员会集警察权,检察权和司法权于一身。政法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实行权能分治的模式,警察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是政法权力的具体执行机关。
政法体制在建国后几经变迁才发展到今天这个模式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变迁是1988年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党内职能部门政法委员会,决定成立政法领导小组,但是1990年又恢复了党的政法委员会。而且其权力进一步扩大,所辖机构几乎囊括了整个具有强制执法权的部门。
政法体制的形成,有历史和现实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与执政党的政治哲学有关。1988年执政党十三大做出进行政治改革的决定,撤销政法委员会是进行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众所周知,政治改革因随后发生的政治风波而中断,这项改革没有进行下去,政法委员会重新设立。这里面有个非常敏感也非常棘手的难题,那就是如何处理执政党和政府的关系。政法委员会在1988年短暂撤销,是党政分开的政改思路指导下的结果,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实现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权问题,除了在党内设立一个职能部门领导政法工作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可以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权的途径。
政法体制中的机关都是法治建设中极为关键的部门,特别是检察院和法院,是法治建设重点领域,也是维护法治建设成果的最为重要的部门。在法治国家中,法院具有崇高的宪法地位,实际上也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是和行政部门平级的国家机构。但是事实是,处于政法体制中的法院没有得到在法治国家中理应具有的崇高地位,相反,法院在政法体制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法院受到政法委员会的制约和领导,另一方面,在政法体制中,作为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之一的警察部门占据上风,法院往往不得不甚至甘愿屈服于警察部门,因为政法体制中,警察部门的首长往往兼任政法委员会的第一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