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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实现由警察权主导向司法权主导的转变

刑事诉讼:实现由警察权主导向司法权主导的转变


张伟军


【关键词】刑事诉讼;警察权;司法权
【全文】
  

  刑事诉讼中的“三机关”在法律上是否平等。


  

  中国的政府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一府两院”制,所谓的公安机关只是政府的一个只能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才是和政府平级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政府的警察部门和两院具有了同等的法律地位,甚至实际上凌驾于“两院”之上,这种权力主体配置极不科学,严重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政体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三权”在数量上是否等值


  

  在权力配置上,刑事诉讼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三种权力具有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在现实中,以侦查权为主要内容之一的警察权实际上主导了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甚至结果,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的目的和功能的实现。


  

  刑事诉讼中“三机关”能否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法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第七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一般地讲,独立才能制约,第七条的这一含糊不清的规定,使刑事诉讼中的三个专门机关在实践中配合多,制约少。


  

  刑事诉讼中“三权”的性质辨析


  

  刑事诉讼中的“三权”即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这三种权力的性质本无辨析的必要,但是在法律上,没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等的概念,这些概念只是学理上的修辞。在学理上,侦查权是警察权的内容,警察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所以侦查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通说认为,检察权在中国属于司法权,审判权是狭义上的司法权,应是毫无疑义的。


  

  诉讼从本质上来说是司法过程。就刑事诉讼言之,刑事诉讼过程是一个判断罪与非罪既罪之轻重的司法过程。作为行政权的侦查权在刑事诉讼中占据主导的地位,甚至主导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结果,这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性质相违背,与法治原则相忤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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