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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扩大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扩大


尹颖


【关键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全文】
  

  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


  

  第一,重婚行为。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上已经构成犯罪,在婚姻法上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即要追究刑事责任也要追究其民事责任。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度的最严重破坏,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所以新《婚姻法》将重婚列入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中,是对重婚者重婚行为的处罚,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害。


  

  第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我们说有配偶者负有与配偶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 , 即使因某种正当理由免除同居,在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前,均不得与他人同居。否则行为构成违法。因此,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对婚姻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们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离婚,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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