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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租赁协议是否有效

  

  从以上三种意见来看,第一种意见强调的是东方广场公司对出租房屋必须要有所有权证,即必须要取得出租房屋的产权证。由于没有产权证,出租人出租的行为就不合法,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行为不合法,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就无效,就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强调的是东方广场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才能查清东方广场公司对出租房屋是否有所有权,进而得出被告转租是否有效。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因不涉及所有权问题,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不违反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将租赁物转租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租赁不涉及所有权转移。在本案中,房屋转租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呢?


  

  一、原告徐某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无效的理由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原告徐某同被告陈某某在签订租房协议时,被告陈某某告诉了原告徐某,自己出租的房屋是从东方广场公司承租的事实和此租赁房是东方广场公司修建的临时店面的事实,并无欺诈、胁迫的手段和恶意串通的行为,也没有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意图,更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中也无法律禁止的免责条款。此租房协议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该租房协议从程序到内容都没有违法的情形,原告认为该租房协议无效的理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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