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宪法法院在审查现行规范性文件时,有权认为其与宪法相抵触,全部或者部分无效,使法律或者其有关条款失去效力。有些国家将这称为宪法法院废除法律及其规范的权力。有些国家包括俄罗斯联邦,则认为宪法法院只能认为而不能决定某规范无效,要正式废除该规范的效力则需要其制定机关来决定。这种观点在2001年12月15日通过的对1994年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的补充条款中已经有所反映。
在不涉及以什么样的表达方式反映宪法法院的权力比较合理问题的同时,我们要指出的主要问题是:宪法法院认为无效且废除法律或其规范的判决的规范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在这方面宪法法院已经接近“积极的”立法者,虽然是以独特的、只有其才具有的方式。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B.д.卓尔金认为,从广义上讲,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参与规范创制活动,这是宪法法院参与规范创制过程的一个方面。
当然,宪法法院解释宪法是创制新规范的最典型的方式。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实践中,在这方面创制新规范的案例数量最多,因此,有理由说这个机关在创制规范,其文件具有规范意义。而且可以说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