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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与未成年人犯罪

《罗马规约》与未成年人犯罪


张磊


【关键词】《罗马规约》;未成年人犯罪
【全文】
  

  修改《规约》第7条之规定,明确规定招募、征募不满18周岁的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武装部队或者集团,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行为构成战争罪。


  

  增设18至22周岁的特殊年龄段,在调查、起诉和审判时予以特别对待,弥补《规约》自身规定的矛盾性以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可能性,实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处理22周岁以下行为人的案件应当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进行操作。


  

  《罗马规约》(下称《规约》)第26条明确规定“对于实施被控告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本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似乎国际刑事法院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没有太大关系,而许多学者在研究国际刑事法院刑事责任主体的时候,也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予以忽略。那么国际刑事法院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是否真的没有关系就值得我们探讨。


  

  如何理解对18周岁以下的人不具有管辖权


  

  《规约》第26条的本意是对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规定,但是在预备委员会讨论期间,不同国家提出了从7岁到21岁的不同建议。为了尽快达成妥协,促成法院的早日建立,《规约》最终采取了阿根廷等国提出的从管辖权角度进行规定,而避免对于未满18周岁的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的明确描述的建议。


  

  由于国际刑事法院不仅是审判机关,而且是侦查机关、起诉机关。所以,“不具有管辖权”意味着法院不仅不能对不满18周岁的人进行审判,而且不能进行调查和起诉。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不对自己实施的国际暴行承担刑事责任。在各国刑事法国际化趋势日趋明显的今天,各国多已经将法院管辖的国际犯罪国内化。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国际暴行,虽然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但其完全可能受到国内法院根据国内法的管辖。即使国内法没有关于国际犯罪的规定,行为人的罪行一般也应依据国内法构成刑事犯罪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虽然还没有加入《规约》,刑法中也还没有关于灭绝种族罪等国际犯罪的规定,但这些国际犯罪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多能找到相应的对照,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等进行定罪和量刑。而且对于战争罪的行为,我国刑法也有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和虐待俘虏罪与之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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