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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犯罪审判问题研究

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犯罪审判问题研究


谢丹;徐占峰


【摘要】针对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犯罪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惩处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尚不能适应追究这类犯罪的客观需要。建议通过法律修正案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尽快完善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发展,为军事斗争准备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国内武装冲突;战争犯罪;审判;立法
【全文】
  

  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犯罪,是指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发生的严重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行为。“二战”以来,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频发不断,学界更加关注内战的战争犯罪问题,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不断发展。加强相关问题的研究,对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时法制建设,树立法制国家的良好形象,依法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犯罪立法及司法实践述评


  

  从个人承担战争犯罪的刑事责任,到确认国内武装冲突中存在战争犯罪,再到开展相应的司法活动,经历了长期的过程。“一战”前,个人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战”中,许多新式武器的使用造成了人道灾难,1919年缔结的《凡尔赛和约》规定,将设立特别法庭,审判德国皇帝威廉二世,从而首开对“破坏国际道义和条约尊严的严重罪行”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先河,但实践中并未得到落实。“二战”后,《纽伦堡宪章》第6条第2款,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第2款都对战争罪的概念及外延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仅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随着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增多,内战中的战争罪行逐渐进入立法视野。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首次规范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各方的行为,要求给予不实际参加战事的人员以人道待遇,收集与照顾伤病者。1977年通过的《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二附加议定书),进一步细化和发展了共同第3条的内容。


  

  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断定,前南斯拉夫境内普遍发生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通过第827号决议,制定《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设立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授权审理在前南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案件。这些活动,是对国内武装冲突中是否可以产生并追究战争罪的首次司法探索,由于该法庭《规约》没有明确规定适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被告方曾提出管辖异议。最终,前南法庭以及上诉法庭都认定,《规约》第3条“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行为”不限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由此确立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也可以产生战争犯罪、个人违反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则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1](P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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