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性质新论
刘练军
【摘要】既有的关于行政许可性质的观点都将判断的重点放在行政许可的结果上,这种“结果思维”是国人偏重执法的实质合理性而非形式合理性的思维惯性在此等论题上的反应。资质审查才是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实体性步骤,它是行政许可程序中的实体法部分。决定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命运的是这一步,判断行政许可性质为何的亦为这一步。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其资质审查标准是不一样的。行政机关在资质审查时可根据利益标准和管制标准进行审查密度作业。
【关键词】行政许可;资质审查;利益标准;管制标准
【全文】
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在2003年我国《行政许可法》制定颁布的前后几年法学界曾有过比较热烈的探讨,相关研究文献甚多。总括而言,学界对行政许可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三种学说即“解禁说(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赋权说(行政许可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或权利)”和“双重性质说(行政许可既是对禁止的免除,又是授予权利或资格)”。[1]当然,对于这三种主流学说亦有不少学者提出过质疑,如郭道晖先生曾专门撰文检讨行政许可赋权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权利的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核,合格者给以行使权利的合法性证明(许可证),“行政许可是一种义务与服务,而非恩赐权利”。[2]笔者比较认同郭先生的此等认知,受其启发在此斗胆提出行政许可性质资质审查说并就其审查标准略陈管见,以就教于方家。
一、行政许可性质资质审查说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是代表人民的立法者对行政许可所下的定义,它应该是最权威至少是最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政许可界定。遗憾的是,从这个简约的法定行政许可界定中,我们并不能直接推导出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到底是何种性质的行为。换言之,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法》保持沉默,需要我们透过其规范条款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