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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证据规定”的运行现状及适用障碍

  

  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中承担了证明取证程序合法的责任,但修正案(草案)是否应当明确列举检察机关的证明手段存在争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草案应当明确列举检察机关具体的证明方式。


  

  在证明标准方面,海口中院副院长冯明提出该标准是检察机关证明证据取得合法达到确实充分,而不是证明排除非法证据达到确实充分,廊坊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徐兵提出法律应当明确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认的关系,帮助基层法官理解掌握不同的证明标准。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5条的实践与技侦证据的使用


  

  公安部十二局处长解芳介绍了技侦手段的规范依据、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在实践中的使用情况和公安部十二局对规范使用修正案中技侦条款的初步打算。上海市公安局技侦总队副总队长王林全介绍了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在实践中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技侦手段是一类替代侦查手段,技侦证据是一类补强证据,而且审批严格、使用慎重。


  

  与会的专家学者普遍认可了技侦措施的秘密性和政治性,但对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如何使用和转化持有不同意见。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建明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应当明确“有关规定”、“严格批准”等规定的内涵;陈卫东教授认为应当区分技侦证据和常规证据,两者有不同的质证方式,熊秋红研究员认为技侦措施的秘密性并不意味证据本身的神秘性,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同样可以适用“两个证据规定”;龙宗智、汪建成、樊崇义、王敏远等教授都认为技侦手段应从非法治化走向法治化,公安部门应当秉持法治化的理念将有关技术侦查的规定区分为内部工作规定和一般原则规定,前者可由公安部门自己制定不必公开,后者应由人大法工委牵头作立法规定。


  

  从“两个证据规定”到新刑事诉讼法


  

  与会代表也结合“两个证据规定”的条文规定对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评述,代表普遍认为“两个证据规定”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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