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则认为不应简单认为“刑讯逼供等”可以包括上述所有非法取证行为,仍应对“等”的界限作出严格的细化和界定。
关于“威胁、引诱、欺骗”,龙宗智、宋英辉教授详细阐述了此问题。前者主要归纳总结了实践中的问题:“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后,高强度刑讯逼供有所减少,非典型刑讯逼供和多种非法取证行为的叠加情况显著增多,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威胁、胁迫的方式获取的证言往往难以被排除;“引诱、欺骗”的方式多样,利益引诱与坦白从宽不易区分;使用“二次自白”定罪比较常见。
后者则着重解释回答了实务中的疑问:如果“威胁”达到违反人性和伦理的程度,“引诱、欺骗”直接决定了供述的内容,那么口供都应被排除,因为这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反复讯问和二次自白应当绝对禁止。
再次,如何理解排除实物证据。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排除实物证据应当谨慎。王敏远研究员提出在死刑案件中排除实物证据要尤为慎重;汪建成教授认为修正案(草案)中“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表述太模糊,非法实物证据仅限于通过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住宅权和未经授权非法监听侵犯公民隐私权获取的证据;宋英辉教授则认为应综合考虑公民的宪法权利、违法严重程度及后果等因素以决定是否排除实物证据,另外也要明确“补正”的含义。
最后,如何理解证据排除与宣告无罪。西安中院副院长杜豫苏、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廊坊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徐兵都提出排除非法证据与无罪判决之间的关系不好把握,即便排除非法证据也很难宣告无罪。海南高院刑一庭庭长郑兰清则提出基层法官并不关心证据是否非法,所关注的是犯罪行为是否由被告人实施、能否定罪。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则提出证据排除及排除后果不必搞一刀切,应设置不同的例外情形。
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定位问题,与会代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审判中的审判”、“案中案”,应当按照诉讼规律进行程序构建。最高检司改办主任张智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解决的是侦查取证行为合法与否问题,审判程序解决的是犯罪行为是否由被告人实施的问题,两者性质不同,应当分开进行。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不是独立的程序,只是正常审判程序的组成部分。顾永忠教授认为我们不需要构建独立的排除程序,司法资源和司法传统不允许;谭世贵教授认为中国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而且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可以采取一证一认、多证一认和综合认证的方式,如果要求法官在独立排除程序中即作出决定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