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两个证据规定”的运行现状及适用障碍

“两个证据规定”的运行现状及适用障碍


陈卫东;柴煜峰


【关键词】两个证据规定
【全文】
  

  “两个证据规定”的运行现状与反馈


  

  根据与会代表的发言,我们发现“两个证据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总体运行态势良好:一方面死刑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显著提高,实践中出现了启动排除程序、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得到一定遏制;另一方面公、检、法三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不断革新,证据意识逐步增强。


  

  在地方层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表示,海南法院系统严格贯彻实施“两个证据规定”,2011年报送的死刑复核案件均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海口中院副院长冯明表示“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基层法院一审案件上诉率、中院对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发改率和高院对中院一审案件发改率均有显著降低。西安中院副院长杜豫苏、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钟也表示“两个证据规定”的理念先进,平衡了人权保障和打击犯罪,同时彰显了正当程序的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指出“两个证据规定”实施后,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中的证据质量都有了显著的提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和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有了明显下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指出,两个证据规定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合法取证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警示性、引导性作用。


  

  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在肯定“两个证据规定”积极意义的同时提出了中肯的意见。


  

  首先,两个规定的执行效果有所差异。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西安中院副院长杜豫苏都提出《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执行效果优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前者是关于取证、质证和认证的技术操作性规范,法官易于理解、掌握和适用,而后者是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价值冲突性规范,法官不易掌握也难以实践。


  

  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根据海口、西安、廊坊、宁波等地与会法官、检察官代表的发言总结,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法院“不敢排、不想排、不能排、不会排、排不动”,检察院“有监督之名、无监督之实,事前无法预防非法取证,事后无法证明取证合法”等现象,其中既有条文规定的缺陷,也有实践方面的障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