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随着每次修订篇幅的增加,“论冲突法”的某些编、章在内容上逐渐出现交叉,这有悖于本书简洁高效的风格与特色。如前文所述,“论冲突法”分为七编,编下设章,分述不同的议题,这在整体上便于读者以最快的速度找到相关内容。为了恪守这一体例构架,考林斯任主编以来,历次修订基本限于具体内容的更新与完善,鲜有对体例构架的调整,这渐渐导致第一编(前提事项)、第二编(管辖权)与后面涉及法律选择的各编在某些内容上出现了交集,甚至出现了某些论述观点不一致的问题。例如,第一编专设第六章讨论冲突法上的“住所与居所”,{39}但这一章的论述仅限于自然人的住所与居所,不仅不包含公司法人的住所与居所以及外国法院判决中的住所与居所,而且对后文对这两个议题的探讨未作任何提示;再如,本书第三编为“管辖权与外国法院判决”,但该编涉及管辖权的部分内容与其他相关编章的论述存在明显的重复与不一致。{40}这些内容上的重复与矛盾无疑为“论冲突法”今后的修订提出了新的课题。
概言之,摆在我们面前的“论冲突法”第14修订版是一本既传承历史积淀,亦载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国际私法巅峰之作。它体系闳阔而得当,论述深入而浅出、文风致密而明快,将素以内容杂乱、学理晦涩、实践难行而著称的冲突法以一种体系化的、具有内在逻辑性的构架形式表现出来,犹如将明媚的阳光洒向“遍布阴郁沼泽的冲突法领域”,{41}因而受到国际私法实务工作者与理论研究者的普遍赞誉。事实上,百余年辉煌的历史、十余次精雕细琢的修订,已使“论冲突法”成为一个法学品牌、一种法律文化而源远流长、历久弥新。
然而,历史越悠久,枷锁越沉重。这本跨越三个世纪、纵横百余年的学术巨著在21世纪也面临着既保持传统,又不被传统束缚的严峻挑战。事实上,这不仅是年近古稀的现任主编劳伦斯*考林斯(Lawrence Collins)面对的历史性挑战,也是国际私法这个素以历史悠久、学理发达为特色的学科必须直面的重大课题。但愿“论冲突法”未来的修订能在传统与现实之间找到动态的平衡与新的突破口,从而给国际私法注入新的活力,对此,我们将拭目以待。
【作者简介】
霍政欣,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1}国际私法是大陆法国家常使用的术语,冲突法是英美法国家惯用术语,为论述方便,本文交替使用两者,没有实体意义上的区别。
{2}[英]J.H.C莫里斯主编:《戴斯和莫里斯论冲突法》,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8年版,卷首页。
{3}[英]戴西:《关于冲突法的英国法摘要》(Dicey, A Digest of the Law of England With Reference- to the Conflict of Laws, Stevens and Sons, 1st ed.,1896);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页。
{4}戴西于1922年4月7日逝世,享年87岁,此前数日,《关于冲突法的英国法摘要》第3版出版。考林斯主编《戴西、莫里斯和考林斯论冲突法》第14版Dicey, Morris and Collins on Conflict of Laws( Collins ed. 14th ed.),Sweet&Maxwell,2006, Biographical Note.。
{5}丹宁勋爵(Lord Denning M. R.)认为,莫里斯对冲突法的贡献在其伟大先辈戴西之上。英国判例【The Hollandia(1982) Q.B. 872, 884(C. A.).】。
{6}同注4引书,Biographical Note.
{7}[英]考林斯主编:《戴西、莫里斯和考林斯论冲突法》第14版修订版【Dicey, Morris and Collins on Conflict of Laws(Collins ed.,14th revised ed.),Sweet&Maxwell, 2008】。
{8}需要指出,尽管中国法律制度主要移植大陆法体系,但近、现代中国国际私法的开创与发展却深受“论冲突法”的影响。例如,自民国时代,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就开始关注、引证这本著作,时至今日,绝大部分中国国际私法专著、教材都会援引“论冲突法”各个版本的内容。再如,“论冲突法”第1版至第14修订版均认为,国际私法包括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外国法院判决仲裁决承认与执行这三部分内容,这反应了英国国际私法学界一贯的实用主义立场。对国际私法范围的这种理解决定性地影响了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就采纳了这一立法模式。参见卢峻:《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第14修订版分上、下两册,包含了242条规则,共有2023页,仅序言与法规及案例表就长达313页。
{10}作为第11版到第14修订版的主编,考林斯并没有对写作旨趣与目标读者的问题作出特别说明,只是多次强调他的写作班子在保持该著作的传统与水准方面承担重大责任。
{11}同注3引戴西书,前言。
{12}同注3引书,第4版,第3页。在第4版中,他进一步强调:“我们无意为英格兰冲突法辩护,没有力图证明它始终是符合逻辑与确当的;我们牢记在心的是:法律的评论者或阐释者没有必要扮演辩护士或改革者的角色。”
{13}[英]莫里斯主编:《戴西论冲突法》【Dicey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J. H. C. Morris ed. 6th ed.),Sweet&Max-well, 1949,p. xiii-xiv】。
{14}[英]默斯:《英国国际私法的形成》(C. J. G. Morse, Making English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Essays in Honor of Sir Peter North, (J. Fawcett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 285.)。
{15}[英]杰斐:《论<戴西与莫里斯论冲突法>第11版》(A. J. E. Jaffey, 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11th ed.),Law Quarterly Review Vol. 10, 1998,p. 473.)。
{16}例如,他对第6版所做的修订解释道:本次修订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认为,繁忙的实务工作者更希望能方便、简洁的找到他们想要的法律,因此,我们对体现为规则的法律原则的论述要使这个复杂且混乱的法律领域变得清晰、明确并容易理解。同注13引书,p. xv.
{17}[英]斯卡曼:《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前言(Scarman, Foreword, 26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Quarterly, 1977,P. 701.)。
{18}[英]梅伦:《论<戴西与莫里斯论冲突法>第11版》(A. T. von Mehren, Dicey and Morris on Conflict of Laws(11th ed.),38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1989, p.448)。
{19}e.g.,同注7引书,第112-113页(paras 1-209);第1145-1146页(paras 23 - 207)。
{20}澳大利亚判例【Neilson v. Overseas Projects Corporation of Victoria Ltd. (2005). HCA 54 】。在该案中,多数意见认为中国法应当作为准据法适用,理由是澳大利亚的冲突规则指向侵权行为地法—中国法,而依据中国的冲突规则(亦即《
民法通则》第
146条),当事人具有同一国籍,应当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于是,终审法院最终适用了澳大利亚实体法裁判此案,这表明着澳大利亚在侵权领域重新采用接受反致的立场。
{21}正是鉴于本著作在全世界国际私法学界享有的至高声誉,中国大百科全书“外国法律文库”编委会将该书列为第一批引进翻译的外国著作中惟一一本国际私法著作。同注2引书,序。
{22}《戚希尔诺思论国际私法》更侧重于理论阐释,较少关注司法实践与具体案例,语言更加抽象难懂。参见[英]诺斯与法赛特主编:《戚希尔诺思论国际私法》第14版【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Sir Peter North and J. J. Fawcett ed.,14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23}在第7版时,“论冲突法”的结构出现了较为明显的调整。
{24}同注3引书,p. v.
{25}此外,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该书历经三位主编,到今天已经出版了第14修订版,但历次修正均完好的保持了该著作简洁明快的文风,这是这本书历经百余年而声誉日隆并一直受到实务界与学术界钟爱的重要原因。当然,随着时间的变化,不同版本在行文上也会多少体现百余年间的语言变化,例如,在“论冲突法”的历史版本中,代词多使用男性代词(如“he”),而随着女权主义的兴起,第14修订版在代词的使用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理念,凡是新修正的内容通常都同时使用男性与女性代词(如he/she)。
{26}同注7引书,p. xv-xvi.
{27}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Council Regulation (EC) 44/2001 on Jurisdic-tion and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22 December 2000.】。
{28}欧盟理事会《关于家事与父母责任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Council Regulation (EC) 2201/2003on Junsdiction and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matrimonial matters and matters of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27 November 2003.】。
{29}欧盟理事会《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Council Regulation (EC) 1346/2000 on Insolvency Proceedings, 29 May2000.】。
{30}需要指出,成文法,特别是欧盟制定法日益成为英国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这是第14修订版面对的历史性变化,也对“论冲突法”的修订构成了重大挑战。关于此点,后文再行详述。
{31}[英]贝尔:《跨国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与审判地》【A. Bell, Forum Shopping and Venue in Transnational Litig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英]纽顿:《<布鲁塞尔公约>与<卢加诺公约>的统一解释》【J. Newton, Uni-form Interpretation of the Brussels and Lugano Conventions , Hart Publishing, 2002】;[英]卡如瑟斯:《冲突法中的财产转让》【J. Carruthers, 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in the Conflict of Law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英]法赛特、哈里斯与步瑞奇:《冲突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J. Fawcett, JM Harris and M. Bridge, International Sale ofGoods in the Conflict of Law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英]潘格普鲁斯:《国际私法上的返还请求权》【George Panagopoulous, Restitution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art Publishing, 2000】;德莱克斯与库尔主编:《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Heading for the Future ( Josef Drexl and Annette Kur ed.),Hart Publishing, 2005) ;[英]斯特祖:《国际私法上的保险》【Francesco Seatzu, Insurance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art Publishing, 2003】;[英]哈里斯:《<海牙信托公约>—范围、适用及其先决问题》【Jonathan Harris, The Hague Trusts Convention-Scope, plication and Preliminary Issues, Hart Publishing,2002.】。
{32}戴西曾断言:“对于保持冲突法的逻辑性或对称性而言,司法立法远比议会立法重要。”[英]戴西:《19世纪法与公共舆论的关系之演讲集》【.V. Dicey, Lectures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Law and Public opinion in England during the Nineteen Century (London, Macmillian 2nd ed.),1962, p.367.】。
{33}[英]莫里斯主编:《戴西论冲突法》第10版[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J. H. C. Morris ed. 10thed.,),Ste【ens &Sons,,1980, preface.】。
{34}同注7引书,第10页。
{35}《英国国际私法》(杂项规定)【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 (1995)】。
{36}就第14修订版来看,在重述成文立法时,书中提出的大多数规则并没有直接、具体地援引其对应的法条,这会让读者在理解成文法法条与书中规则之间的关系上额外花费时间与精力。
{37}同注7引书,第11章、第14章、第30章、第31章。
{38}同注7引书,第574页(para. 14R-018),第1353-1355页(para. 30R-033)。
{39}同注7引书,第6章。
{40}例如,第三编与第五编均阐释了涉及财产的管辖权问题,第三编的讨论更为具体,但其阐释的某些规则与第五编不尽相同。同注7引书,p. 448 (para. 1 1 R - 383) ; cf. p. 1133 (para 23R -001).
{41}[美]弗里德里希·荣格:《法律选择与涉外司法》(霍政欣、徐妮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