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挑战与总结
“论冲突法”是一部积淀深厚、风格鲜明的传世之作;从某种意义上说,悠久的历史与厚重的传统是它在全球法学界与实务界享有至高地位的重要原因。然而,进入20世纪后期以来,法律,包括国际私法,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擅变与革新。如何既忠实于传统,又不为之裹足,已经成为“论冲突法”当下以及未来面临的严峻挑战。具体而言,这些挑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戴西时代,判例法是冲突法的主要渊源,所以,戴西将本书定性为对判例法的重述与梳理,而对成文法未加关注。{32}到了莫里斯时代,成文法的数量虽呈上升之势,但其不受重视的状态并未得到根本改观。{33}到了考林斯时代,成文法的异军突起已成为“论冲突法”的编写者再也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正如考林斯在第14修订版序言中写道:“毫无疑问,立法(包括欧盟机构颁布的规则与指令)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渊源,而且其重要性在未来看似只会增加,不会减小。”{34}在此背景下,成文法取代判例法成为英国冲突法的首要渊源,开始对“论冲突法”长期形成的体例安排构成挑战。
如前所述,为了服务于阐述判例法的基本定位,“论冲突法”用体系化的“规则”与“例外”来展示英格兰法官所遵循的冲突法原则,并通过“评论”与“例释”来深入阐释每一条“规则”与“例外”。在冲突法主要由判例构成的情况下,这样的体例安排非常利于读者方便、快捷的利用与援引,但是,在成文法占据越来越重要地位的情况下,这种安排就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了。例如,在阐述1995年《英国国际私法》(杂项规定)时,“论冲突法”也像对判例法那样如法炮制地进行重述,{35}将之总结为数条规则与例外,但如此一来,法条原有的逻辑结构便遭到破坏,规则及例外与法条的原有序号也难以一一对应,{36}这样的结果不仅难以达到便利读者理解、援引成文法的初衷,而且会事与愿违,徒增理解成本。
第二,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化,越来越多的欧盟立法开始成为英格兰法的一部分,与英格兰原有的判例法与成文法形成重叠与交叉,这对“论冲突法”优先论述英格兰法的行文顺序构成挑战。从第14修订版来看,对于欧盟立法做出实质性修订的议题,书中采用了“反向”论述方式,即先论述不在欧盟法调整范围内而继续适用的英格兰固有规则,再阐述当前适用的欧盟法规则。{37}这种论述方式固然体现了修订者力图保持本书历史形成的基本论述结构的考量,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凡欧盟法有规定的领域,绝大多数案件适用的是欧盟法规则,这样的论述方式因而有本末倒置、误导读者之嫌。{38}例如,在论述英格兰固有规则时,文中经常重复强调,这些规则的适用受制于相关欧盟法规则。如此一来,这里论述的规则(英格兰规则)实际上就沦为尚未论及的主要规则(欧盟法规则)的“例外”。可见,在新的法制背景下,“论冲突法”因循既有论述方式不仅会使行文拖沓冗赘,而且有悖于读者的阅读习惯与理解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