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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英格兰法是“论冲突法”的论述中心与重点,这一点自不待言;但是,在详尽阐释英格兰法的过程中,本书常常对有关外法域的法律进行深入探讨,所涉及的法域不仅包括苏格兰、北爱尔兰等英国其他法域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甚至还涵盖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法系国家。例如,在第14修订版第四章“反致”中,编著者在阐述澳大利亚判例“尼尔森诉维多利亚海外工程公司案”时,不仅深入讨论并批判了澳大利亚法,相关中国法的内容也得到了细致分析与评论。{20}


  

  第三,“论冲突法”的影响远远超出实务界,其极具深度与洞见的学理论证,将评论、批驳与构建融为一体,已成为国际私法领域学理阐释最深入、理论构建最系统的著作,被世界各国学者被公认为引领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引擎”与“风向标’。{21}。


  

  综上,笔者对这本著作作如下定性:“论冲突法”是一本以评述英格兰法为主,同时涉及其他国家法律的国际私法著作,旨在通过对实在法进行精准阐释与深入批判,以推动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改革;它提出的规则在英联邦国家司法实践中具有准法律的约束力,它所作的学理阐释反映了英国乃至世界国际私法的最高水准,是全球公认的国际私法权威著作。


  

  二、结构与文风


  

  百余年来,“论冲突法”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篇章结构与论述风格,这亦构成其标识性的传统与特点,也使它与另一本英国国际私法名著《戚希尔与诺思论国际私法》区别开来。{22}


  

  从篇章结构来看,本著作的第14修订版大体保留了第1版出版时的整体构架,同时也透露出历史演进的痕迹。{23} 自第1版至第6版,“论冲突法”设有三编,第一编为“前提事项”,第二编为“管辖权与外法域判决”,第三编为“法律选择”。莫里斯修订出版第7版时,对全书的结构作了较为明显的修改:第一编与第二编维持不变,第三编则依据所涉及的法律领域而被进一步分解为家庭法、财产法、公司与破产、债法等数编,与此同时,原先在第二编探讨的涉及具体法律领域的管辖权与判决问题也被移至新设立的相关各编之中。这样的体例安排一直延续到第14修订版,少有明显变动。


  

  就第14修订版而言,全书在结构上分为七编,分别讨论不同的主题;每编由数“章”构成,每章又分为若干“节”,每“节”的标题在全书的大目录以及每章的小目录中均予标明。“节”构成全书的基本单元,每节由数量不等的规则与例外组成,每条规则与例外在“评论”(comments)中得到详尽的学理阐述,并在随后的“例释”(illustrations)予以适用。总体而言,这样的体例安排,高效简洁,一目了然,容易帮助读者方便、快捷的找到相关的规则以及相应的学理论证与举案说明。


  

  就文风而言,“论冲突法”自戴西执笔起就确立了明快、清晰、易懂的文风,至今未改。从本质上说,这是由这本著作的定位与旨趣决定的。在第1版中,戴西庄重声明:“冲突法是一个主要建立在判例法之上的学科,而写作这本书的目的就在于将冲突法浓缩成一个由一套符合逻辑、协调一致的规则组成的体系。”{24}换言之,依戴西之见,他写作这本书的首要目的就是帮助事务繁忙的实务工作者在最短时间内找到其所需要的冲突法原则、洞晓其原理,并知如何适用。由此可见,“论冲突法”以行文流畅、语言明快著称,良有以也。{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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