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
“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核心应是加强并保证他的程序参与权”。{6}被害人作为重要的当事人,只有保障其充分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借鉴国际刑事法院的规定,加强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首先,拓展被害人参与诉讼的阶段。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被害人可以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参与诉讼,但对于行刑阶段,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却未有体现。不仅案件的审判结果直接关系被害人的利益,而且行刑的结果也必然影响被害人的利益,特别是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人重新返回社会,不能不考虑其对先前被害人可能的威胁。因此,被害人参与行刑的阶段也显得十分重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应加强被害人在犯罪人刑罚执行阶段的权利。
其次,细化被害人参与诉讼权利行使的程序。与《规约》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规定显得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但具体如何行使此项权利,法律并没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各个检察机关,甚至同一个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检察官之间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地方干脆省略了这一程序。《规约》则具体规定了被害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书记官长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并通过书记官长来保障其在诉讼各个阶段参与权利的实现。因此,借鉴国际刑事法院的规定,我国应明确被害人参与诉讼各阶段的具体程序,并可考虑设置专门的机构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同时可将对于证人权益的保障纳入其职责范围之内。
(二)保证被害人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被害人维护自己利益的重要条件。《规约》详细规定了被害人的知情权及其保障措施。而我国目前对被害人的知情权却未给予充分重视,即使规定有告知的情况,也往往强调的是处理以后结果的告知,而忽视事先的告知。同时,立法上的不足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知情权保障的不力。因此,加强对被害人知情权的保障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完善的重要方面。借鉴国际刑事法院的规定,完善被害人的知情权,应规定对于涉及被害人利益的所有诉讼程序及时地进展告知被害人,并通过专门的被害人保护机构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