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泛性
从对被害人权益保障的阶段和权利内容来看,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具有广泛性的特点。首先,从对被害人权益保障的阶段来看,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贯穿了整个诉讼过程。无论是案件开始进入诉讼程序的调查和起诉阶段、预审阶段,还是案件的审判阶段,直至判决的执行阶段,国际刑事法院都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其次,从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内容来看,被害人不仅享有广泛的参与诉讼的权利,而且国际刑事法院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保证其参与诉讼过程中的知情权;被害人不仅享有广泛的获得人身保护的权利,而且被给予了充分的隐私权利获得保护的权利。
(三)保障性
正如法谚所云,“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如果国际刑事法院仅止于规定被害人享有一系列的权利的话,是远远不够的。而国际刑事法院也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在赋予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为其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措施。如为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根据《规约》和《规则》的相关规定,“书记官长应在书记官处内成立被害人和证人股”,以保障被害人的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被害人获得赔偿权利,国际刑事法院在保证对被害人赔偿的优先性的同时,规定“应根据缔约国大会的决定,设立一个信托基金,用于援助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从而保障了对被害人赔偿的有效性。
三、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保障措施对我国的借鉴
当然,尽管国际刑事法院规定了被害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但其也不能说是尽善尽美的。在被害人主体范围、上诉权方面、被害人保护的国际和司法协助等方面,法院的规定还不够彻底和具体化,仍有待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然而,上述规定已为国际刑事法院搭建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框架,也是值得肯定的。特别是我国目前法律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还相当薄弱,借鉴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精华,对于完善我国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为国家所独占,私人诉讼不予许可。但如果不建立在刑事诉讼中反映出犯罪被害人的意思的制度,则刑事诉讼法便会游离于国民之外而失去信赖。”{5}完善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既是我国当前建立和谐社会、司法和谐的要求,也是我国顺应历史潮流的应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