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保障机制及其借鉴
冯江菊
【摘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正式生效宣告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规约》及其附件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包括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知情权、人身权和隐私权获得保护的权利及获得赔偿的权利等,具有全面性、充分性及保障性的特点。考察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措施,对完善我国的刑事被害人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
【全文】
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正式生效,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终于宣告诞生,这意味着人类向长期以来追求的维护世界和平的崇高理想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随后,2002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缔约国大会通过了作为该《规约》附件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框架基本得以构建,以维护世界和平和保护基本人权为宗旨,[1]《规约》及其附件在规定国际刑事法院运作规程时,既充分体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又对被害人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和保障。正如德国学者汉斯·约阿希德·施奈德所说:“难道还有比加害者与被害者同时觉醒,更能意味着人类总体的解放吗?”{1}由此,《规约》及其附件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制度无疑是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亮点之一,加强对其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的研究,对于完善中国刑事司法中的被害人保障制度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侵害的人,一方面被害人往往是犯罪行为的直接经历者,其陈述对于刑事案件中查明犯罪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其利益又与犯罪行为及刑事审判的结果直接相关,处理失当的情况下,往往又会造成被害人因为刑事审判而遭受“二次损害”,既不利于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也不利于刑事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规约》对刑事被害人的利益给予了充分的考虑,赋予了被害人一系列的权利,并通过《规则》规定了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具体措施。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罗马规约》铭记三项基本原则,即被害人和证人积极参与国际刑事法院得诉讼过程;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获得赔偿的权利”。{2}本文也将由此三个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