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等规定虽然在财产数额的确定上比较主观,未必能将投资者限定在能够具有风险承担能力和识别能力的富有人群内,{20}人数限制也尚缺乏科学依据,但其希望明确界定合格投资者的财富标准和投资人数限制标准的意图是可取的,但上述规定仅分别适用于信托制和创业投资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效力位阶较低,建议以位阶更高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以统一立法予以构建、完善,以规范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限制制度 。
2.构建和规范基金管理人制度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高风险特征,一般都要求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和良好职业素养的投资专家担任基金管理人,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能够通过投资专家的独到眼光、专业判断、规范运作和增值管理获得价值增值和收益。而我国目前法律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经验要求并不明确,且非常简单。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应当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21}《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除委托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管理外,创投企业应有3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22}第7条规定,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2)在申请前3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3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3)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23}这些规定并未对基金管理人如其他专门人才作出具体的任职资格、资质要求,{24}且仅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规范的缺乏导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市场出现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乱象。实践中,不少并无私募股权投资经验的人也在大张旗鼓地募集基金、从事投资管理,而目前又缺乏让投资者辨别基金管理人投资经验的机制和信息供给渠道,投资出现损失只能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我国确立基金管理人准入制度,将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年限、历史业绩、职业操守等作为准人的具体条件予以细化规定,如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对盈利状况、无处罚记录和任职年限作为管理人的资格条件之一,{25}在立法时可以借鉴吸收。
3.规范广告宣传的限制
为了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人不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从而将投资人限定在具有相应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范围内,各国法律都严格限制私募基金进行广告宣传。如根据美国SEC颁布的D条例502(c)规则的规定,主张D条例(规则506)私募发行豁免的发行人或其代理人,要约发行或出售证券时,不得使用任何一般性劝诱或公开广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报纸、杂志或类似媒体上刊登广告、文章、通知或其他信息传递形态;或者通过电视或收音机进行广播;或者以一般性劝诱及公开广告的方式邀请大众参与研讨会、会议等。{26}但是私募发行结束后发布的墓碑广告(tombstoneadvertisement),只要不与同时发行或随后发行存在直接联系,不在禁止之列。{27}而英国主要是限制广告的宣传者和宣传内容,但对富有的个人的广告宣传没有法律予以豁免。{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