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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之构建

  

  1.构建和规范投资人限制制度


  

  我国居民储蓄量大,民间资金投资出路较少,如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资格没有限制规定,会导致大量没有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的一般公众的储蓄被引诱投人高风险的私募股权投资,一旦私募股权投资失败,将导致大量投资纠纷,甚至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限制制度核心实际就是投资者市场准入制度,即规定满足规定条件的投资者才能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禁止基金募集人向不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募集资金,将一般公众投资者隔离在高风险投资之外。发达国家对投资者的限制,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即对投资者资格的限定和投资人数的限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一般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机构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养老金机构、信托机构等,这些机构投资者都是专业投资者,一般要求总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如美国规定总资产500万美元以上{15}即可作为合格投资者进行投资,但因该等机构投资者对客户具有诚信责任,监管部门要对其投资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进行严格限制以防范风险。{16}而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为个人时,通常或限定其资产达到一定程度的富有,如美国规定个人或夫妻资产净值达100万美元以上,或个人年收入20万美元以上,或夫妻年收入达30万美元以上,才可作为合格投资者而不受人数限制,或者具备应有的商务知识和经验,以使其能够评估投资所蕴含的价值和风险且在人数限制之内。{17}再如英国规定自然人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低金额是200万英镑等。


  

  关于投资者资格限制,我国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18}而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4款的规定,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6条的规定,除必备投资者外,每个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该等规定实际是确立了参与创业投资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财产标准。但对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的判断缺乏标准。


  

  在投资者的人数限制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参与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而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4款则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不得超过50人,{19}《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人数应在2人以上50人以上。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1项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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