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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路径

浅论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路径


赵震;陆红卫


【摘要】我国目前“执行难”的现象仍然日益突出,尤其是我国的罚金刑执行率更是不容乐观。影响罚金刑执行率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是“必并科”罚金刑数量的增加,使得执行率降低;法官对罚金数额的确定缺乏可靠依据,给罚金刑的执行带来困难;现有罚金刑的法律不完善使得罚金刑的执行缺乏制度支撑;罚金刑的执行主体不明确也是影响罚金刑执行的重要原因。要解决罚金刑执行这一难题,首先要制定一整套有效机制:限制必并科罚金刑的适用;科学制定罚金数额;对罚金刑执行方法予以改进;明确执行主体并赋予其相应的职权。这样就能使被执行人争先恐后主动地履行罚金。
【关键词】罚金;司法实践;完善;建议
【全文】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其具有以下特征:罚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罚金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共有的财产;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各国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对罚金刑须通过何种方式、在何时缴纳完毕,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我国学者一般将罚金的执行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执行方法,分为:一次或分期缴纳,逐日缴纳,延期缴纳,暂缓缴纳。一种是特别执行方法,分为:强制缴纳,以自由劳动缴付罚金,易科劳役,易科自由刑。[1]根据我国《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分强制缴纳、限期缴纳、随时追缴和罚金减免四种方式。


  

  随着社会文明的演进,刑罚由自由刑为中心,逐步向财产刑倾斜,罚金刑不仅在刑事立法上被广泛采用,司法实践中采用率也很高。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适用罚金刑的条文只有21个,而随着1997年《刑法》颁布和《刑法修正案》的相继出台,《刑法》中涉及罚金的罪名约有180个,适用主要对象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类罪的罚金刑占了全部罚金刑的90%左右。据有关媒体报道,1998年全国法院已执行的罚金数额仅为应执行数额的20%;另据北京市某基层法院统计,2003年全年共判处罚金1149万元,实际收缴罚金351万元,仅占判处罚金数额的31% 。[2]还有数据显示,我国罚金刑执结率有的地区低于1%,判决罚金的案件终止执行率达90%左右。[3]笔者就影响罚金刑执行率的主要因素,制约罚金刑执行的体制以及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路径等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还望大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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