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生立法视域下的给付行政程序辨析

  

  可见,干预行政并非单纯的控权行政,给付行政也非纯粹的控权行政。两者都是对行政活动的概括,都应适用行政程序法,只是具体适用时会有些差别。如因行政作用的意图存在差异,给付行政程序和干预行政程序制度设计也会有所不同。这必然决定了两种程序机制在程序因素,规制重点等方面会存在差异。红灯理论强调通过程序加强对干预行政的控制。法治主义要求从源头上约束限制公民权益的干预行政活动,并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而给付行政则因其授益特性而需要更大的腾挪空间。现实情况是在给付行政程序领域内将非要式行政视为惯常情况。这为现代行政机关畅通无阻地实施大量给付行政提供了相当的自由。为此,给付行政程序主要控制给付行为的形成与决定。而给付行政决定的形成需要广泛参与,且需借助大量辅助性事实行为,如信息公开程序、调查程序、或基础性的准备程序等。这决定了给付行政程序的“事前”特征。相反,干预行政程序则更强调行为作出的事后程序。


  

  (二)立法例辨析


  

  我国目前并未颁布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2008年10月1日,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程序法典《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这部被学者称为具有“中国民主与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的地方性法规,是在全国性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立法工作不断被推迟的情况下颁布的。它的内容凝聚了行政法学人多年的研究成果和心血。但从法规文本来看,《规定》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干预行政认识层面,未能充分反映我国行政与公民之间复杂的关系。从学说层面理解,行政法理论将公民与行政关系大致分为四个层次。首先是行政与公民对抗面。该面相的行政法以保护公民权利免受行政权侵害为目的。其次,行政法的技术性权力面相。即认为行政是由国家有权机关授予权力,行政机关行使该权力的过程。行政只是为实现特定立法目的。公民与行政的关系由实定法规范调整。再次,行政与公民同质论面相。该理论认为行政的应有类型取决于公民,行政活动仅是由公民授权从事社会管理职能之机构。在国民主权原理的影响下,行政法又发展成为行政活动论面相,即认为行政是为公民提供服务者,而公民为其自身利益而利用行政。[3]我国行政与公民的关系自然也包含这些层次。在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时,我们不应片面强调对抗层面,而是应该充分考虑同质论与活动论观念,并将这种关系通过程序法律技术反映在相关立法中。遗憾的是,《规定》的立法理念仍然拘泥于“干预行政”的对抗程序观,而未重视给付行政程序的特殊性。这尤其体现在《规定》将行政给付行为归类到行政执法程序中。然而,众所周知,行政给付行为的作出并非一定需要法律的授权,只要行政机关未超出预算范围,可自由地做出行政给付行为。而《规定》对程序的法治程度要求很高,而行政给付行政很难达到这一高要求。《规定》中行政执法程序涵盖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诸多具体行政行为。从行政作用的目标来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都是典型的干预行政,其程序规制的重点在防止行政权滥用,而行政给付、行政许可等是典型的给付行政,其程序规制的重点在于服务,即应偏重于信息公开、明确告知等事前程序的设置。《规定》将行政给付、行政许可程序统一称为行政执法程序,明显将干预行政和给付行政进行了统一归类。这实属偏颇。更为遗憾的是,《规定》对给付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止于此。而实际上,正如下文所说的那样,给付行政程序的范围非常广泛,远非“行政给付程序”这一概念所能涵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