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江苏盐城中院判决程杰诉陈红祥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杨曦希
【摘要】裁判要旨:营运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关键词】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全文】
案情
王义权驾驶苏JB9658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薛程程驾驶的苏J6P18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该车乘坐人吴庆英受伤后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义权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薛程程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吴庆英无责任。
陈红祥系苏JB9658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实际车主,王义权系陈红祥雇佣的驾驶员。陈红祥为苏JB9658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王义权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但未有证据证明王义权持有相关专项作业车的从业资格证。
吴庆英的亲属程杰起诉至法院,要求陈红祥、王义权与太平洋保险公司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因近亲属吴庆英交通事故死亡引起的各项损失206497.90元。
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程杰因其近亲属吴庆英交通事故死亡所引起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11500元。二、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程杰因其近亲属吴庆英交通事故死亡所引起的各项损失人民币76723.47元。三、陈红祥赔偿程杰因其近亲属吴庆英交通事故死亡所引起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3539.43元。扣除王义权垫付款人民币9000元,陈红祥赔偿程杰因其近亲属吴庆英交通事故死亡所引起的各项损失人民币4539.43元。四、王义权对陈红祥上述赔偿程杰的款项负连带责任。
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称:按照合同约定,无从业资格证就不存在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的问题。此外,商业三责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系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内容,改判上诉人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肇事车辆驾驶员王义权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表明王义权具有驾驶员资格,其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未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太平洋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陈红祥订立的商业三责险合同,采用的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中关于无相关从业资格证、许可证等证书即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责任的规定,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并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一审法院将商业三责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