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在解决虚无化、形式化、单边化、短期化、空心化的问题上发挥作用,还有待于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监察、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强化,劳动执法能力的提高和力度的加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依法构建和谐稳定、科学高效、利益共享的劳动关系。要求所有的企业都是守法的楷模都有很高的道德标准的想法本身就是不现实的,趋利是企业的本能,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调控也是首先规定法定最低标准,然后准许劳动关系双方契约自由而进行的。因此,企业不违法是底线,在法定最低标准基础上如何去做就属于企业职工之间的事情,这已经涉及的是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范畴的问题了。希望所有的企业都能够正确地解读《劳动合同法》,以积极的心态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实现劳动关系的双赢而努力。
面对已经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近期企业的异常表现,真正值得担心的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心态、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问题。对《劳动合同法》如临大敌,无非是原来没有受法律约束的习惯,无非是希望企业的经营成本“归零”,无非是想要绝对的自主用工决定权。这是对什么是企业、企业是谁的、应该怎么经营企业有着严重的认识、认知错误造成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强资本弱劳动”条件下,没有法律的保护无异于是任由食肉动物对食草动物任意宰割,或者是期待着劳资的血腥冲突。零成本对投资者的确是个理想,但是投资者当然也明白没有免费的午餐,问题是低工资真的是应该的吗,面对可以高达上千万的年薪,我们的投资者、经营者好意思讲工资成本过高吗。绝对的决定权的确很惬意,想用就用不想用就可以抛弃,问题是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首先是人,任意抛弃他可能就是抛弃了他的生存机会、家庭的希望。这样做不仅仅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其实也不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就是一条船,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都是在一条船上的利益共同体。资本、经营、技术、劳动四大要素不可或缺,只有投资没有劳动者的加盟企业无法运营更不可能有效益,劳动者到企业工作,首先是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力这个商品进行交换,因此企业必须支付工资;其次,劳动者是拿自己的劳动力这个商品的价值进行投资,与以货币或者财产投资的投资人一样都是企业的投资者,因此其有权对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劳动权益问题共同协商确定;最后,劳动者拥有的劳动力还是个可以充分开发的资源,企业发展的依托。企业是个社会化的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组织,是由资本与劳动两大要素构成的,离开哪一方企业都难以成立更不要谈发展。经营者、劳动者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合作,努力实现劳资两利、共谋发展才是应对《劳动合同法》的最佳之道,谋求劳动关系合法、合理基础上的和谐稳定才是企业的长远发展之道。这样的追求和目标不是《劳动合同法》,更不是实施办法能够解决的,这完全要看投资者、经营者的智慧和眼界,也要靠劳动者主张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自觉与能力的提高,还要靠政府的主导和舆论的引导,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来实现。希望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全面、正确地解读《劳动合同法》,以积极的心态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实现劳动关系的双赢而努力。